1、GB21551.1-2008前言GB21551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GB215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分为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通则:第二部分:特殊要求。本部分为第一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海尔集团、广东美的企业集团,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
2、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铁鹰、金银龙、李一、姚孝元、谷东照、邓明义、程贵亮、陈卉、诸永定、季君晖、肖建军、张辉、王亚力。GB21551.1-20083.6抗菌率antibacterial rate在抗菌试验中用百分爷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3.7除菌率eliminating bacterial rate在除菌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3.8净化率antibacterial rate器具在去除某一种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与器具额定风量的比值,为器具去除该污染物的净化*,3.9抗菌材料antibacterial materials具有阻碍细菌的生长、繁殖或具有使细菌失去活性的材料
3、。3.10防霉材料antibacterial materials具有阻碍霜菌的生长、繁殖或具有使霉菌失去活性的材料。4技术要求4.1电器安全性要求4.1.1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除必须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4.1.2具有抗菌、除荫、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为该电器的附加功能,其附加功能不应对使用者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所处的环境构成危险或危害。4.1.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
4、、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至少应符合GB4706.1的有关规定。4.2卫生安全性要求4.2.1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及其部件在使用、贮存、运输、销售中不应成为污染源,不应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4.2.2对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直接接触人体、食品、药品等的部件,应考虑防止微生物的婆生,避免对人体有害或产生污染。4.2.3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用于过滤微生物的部件不应成为微生物的污染源。4.2.4与食品接触及使用中与人密切接触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抗菌部件或材料应通过卫生安全性评估,必须符合附录A的要求。4.3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要求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其抗菌率、除菌苹、净化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的具体产品的特殊要求。5标识5.1标识原则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的标识、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应当准确、科学,不得带有误导消费者的明示与暗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