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局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标准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xx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作用。 二、本市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从标准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
2、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加强对系统内用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检查,切实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做好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各项工作,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等各项内容。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可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也可以在上海劳动保障效劳网上直接办理。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可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效劳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四、建立劳动者个人查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制度。劳动者可以通过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用工备案受理窗口或12333劳动保障咨询 以及上海劳动保障效劳网等途径查询个人当前用工备案信息,以方便劳动者及时了解自身就业后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要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用工备案效劳。要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培训,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