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那么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那么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以下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
2、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除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第八条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
3、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 第九条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管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 (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 第十条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
4、种类征税。 第十一条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 第十二条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 第十三条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使用期的税款。 第十四条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 第十五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xx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细那么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xx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那么自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