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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流转问题对策及分析.docx

1、统筹城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流转问题对策及分析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土地集约经营和农业经济规模开展,实现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主体不适格、形式不标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随着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承包主体带来的收益将成倍增加。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潜在的土地流转问题可能集中爆发,从而产生大量农地纠

2、纷,影响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为承包主体带来收益。实现收益的方式除了农户自行经营承包地之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也是实现收益的重要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早已广泛流转。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极不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并由此产生大量诉讼。 1.以租代征现象普遍。农民以转包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与规模经营,与统筹城乡开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笔

3、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以租代征现象普遍。所谓“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而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租代征不是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租代征现象在地处城乡结合部、经济相对兴旺的近XX县区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设定的租赁期限普遍较长,而合同签订时的土地价值不高,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也不会太高,“以租代征实质成为一种“圈地运动。一方面,随着统筹城乡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值凸显,带给经营者的收益成倍增加,双方约定的租金显得微缺乏道;另一

4、方面,签订租赁合同的农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失去土地经营权,而土地经营权对农民而言,意味着生存保障。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引导,“以租代征问题在统筹城乡开展过程中可能凸显。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赁双方因租金标准问题产生的纠纷将大量出现,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2.流转主体不适格。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两种,且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其他方式承包仅适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户为单位,即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般情况下,该农户派出一名代表人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该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遂被称之为承包经营户。该承包经营户才是决定其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经营户与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并不吻合。例如,年迈父母与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户籍管理中,也属于同一个家庭户口。但在土地发包时,父母与成年子女分别与发包方签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那么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分属于不同的承包户。反之,父母与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户籍管理中,也分别拥有各自的家庭户口。但在第二轮承包时,因当时各种农赋税及提留尚未取消,许多集体经济组织担忧如果父母因年迈而无力耕种时,村社无法完成农赋税及提留任务,因此将父母与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与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

6、合同。在此情况下,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属于同一承包户。 过去在农业负担过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况下,大量农民长期外出务工。一些农户因长期在外而无法耕种土地,愿意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由于这些农户长期在外,故出面处理流转事务的主体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等。流转的土地由他人耕种后,数年来也从未发生过争议。随着统筹城乡开展的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钱的农村土地价值成倍增加,原本无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受到冲击,大量与土地流转有关的纠纷诉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签定流转合同的主体(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权利人为由,主张流转关系无效的纠纷,也有以流转合同的

7、签订主体虽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侵犯了自己作为共有权人的利益为由,主张流转关系无效的纠纷。 3.流转形式不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多种多样。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转包与“转让的区别在于: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承包期),将局部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第三方,但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维持不变的流转方式;而转让那么是承包方将全部或者局部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彻底让渡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随之终止,由受让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流转方式。正是鉴于转让比其他任何一种流转

8、方式都更为彻底,如果转让不当,对农户的切身利益损害最大,故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了表达对农户的保护,对转让设定了最为严格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第三,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转包是不需要发包方同意,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即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形式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均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农户,双方在设定流转关系时,有的甚至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虽然有的流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但错别字多、措辞模糊不清、内容与形式不符等问题大量存在。例如

9、,协议措辞为“转让,但约定内容却与“转包相似。有的居然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所有权,约定流转期限时使用“长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类纠纷诉诸法院时,可能致使承方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临两难境地。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对策 XX市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探索出一条既好又快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在统筹城乡开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重大课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时,应当更多地关注农民利益、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 1.谨慎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如前所述,农民为

10、获得稳定收益,可能选择将属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他人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赁合同签署不当,那么可能出现“以租代征的情况,使得出租土地的农民沦落为失地农民,而获得的补偿却是原本微薄却还逐年贬值的租金收入。为了解决农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带来的利益成果问题,可以考虑以谨慎的态度、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效劳重庆城乡统筹开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载明:“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

11、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开展现代农业,明确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实施意见一出台,就与北京“小产权房、广州“宅基地使用权入市等话题一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巨大争议。XX市农办在XX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对农民以土地入股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碍作了如下分析: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都允许“承包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没有赋予家庭承包

12、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权利,其中物权法仅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以用益物权,担保法那么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还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农户的数量不得高于50户,否那么有的农户就没有股东资格,影响股份制公司规模的扩大。后者由于农户出资多以土地折价方式进行,其现金入股能力有限,影响公司的注册和运行。 笔者认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确实面临诸多问题。除了市农办分析到的法律障碍之外,还涉及与公司法所设定的法人人格独立原那么

13、相矛盾。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立性说明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股东出资完成之后,作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就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却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入股,那么此种流转方式实质就是以转让的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户手中流转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鉴于转让比其他任何一种流转方式都更为彻底,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设定了最为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农村土地与城镇土地不同之处在于

14、,前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获得的,故只能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后者属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因转让受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 笔者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总有滞后于经济根底的时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而农村土地使用权那么不能,实质是由于我国实行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统筹城乡开展的意思是将城市的开展与农村的开展联系起来加以考虑。而重庆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15、,农村土地使用权也仅仅不能用以作价出资开办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资开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因此,可以以谨慎的态度,逐步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 2.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标准的合同范本。笔者在办理了大量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后,感触至深的是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证据认定困难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设定土地流转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查明事实。由于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订立土地流转合同专业性强,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16、,故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设定流转关系时签署了书面协议,也普遍存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措辞不当、内容有误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此类专业性、政策性极强的合同,可以由政府为当事人提供内容完备、形式标准的合同范本。此举可以起到标准农村土地流转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XX市农办早于2023年就向各区县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书格式,标准XX市土地流转中的五种合同文书和四种流转文书文本。五种合同文书包括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换合同、入股合同、转让合同;四种流转文书文本包括流转委托书、转让申请表、变更登记本、流转登记簿。市农办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范本提供的根本内容和格式,结合当地实际和流转土地的类型、用途,增补相应的约定条款,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农办强调,原来签订的土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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