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S59.100.100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006.2-2013/1S03342:2011代替GB/T6006.2-2001玻璃纤维毡试验方法第2部分: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Test method for glass mats-Part 2: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breaking force(ISO 3342:2011,Textile glass-Mats-Determination of tensilebreaking force,IDT)2013-09-18发布2014-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2、布GB/T6006.2-2013/1S03342:2011前言GB/T6006X玻璃纤维毡试验方法分为3个部分:一第1部分:苯乙烯溶解度的测定:一第2部分: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一第3部分:厚度的测定。本部分为GB/T6006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T6006.2一2001玻璃纤维毡试脸方法第2部分: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与GB/T6006.2一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明除了“范围”中“其他类型的毡,如缝编毡也可参照采用”的表述(见2001年版的第1章):一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18374一2001,增加了
3、1S0291(见第2章,2001年版的第2章):一增加了拉伸斯裂强力的定义(见3.1):一删除“用于调试的设备,应满足6.1的规定”(见2001年版的5.2)一删除“提供标淮试验环境的设备,应满足6.2的规定”(见2001年版的5.3):一试验报告中增加了需要给出的内容(见第11章)。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1S03342:2011纺织玻璃毡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一修改了标准名称。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一GB/T2918一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1S0291:1997,IDT)。本部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4、AC/TC245)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郝郑涛、李建军、陈尚、陈建明、马丹、杨春颖。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5232-1994,GB/T6006.2-2001.GB/T6006.2-2013/1S03342:2011玻璃纤维毡试验方法第2部分:拉伸断裂强力的测定1范围GB/T6006的本部分规定了玻璃纤维毡拉伸斯裂强力的测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短切原丝毡和连续原丝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5、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ISO291塑料试样状态凋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Plastics一Standard atmospheres for conditioningand testing)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拉伸断裂强力tensile breaking force在拉伸试验中,使试样发生破坏时所施加的最大力。注:通常用牛顿(N)表示,4原理采用适当的机被装置,拉伸经过预调湿的标准尺寸的试样,通过记录仪或刻度盘指示拉伸断裂强力。注:测试结果显著地取决于样品取白卷毡还是未经成卷的毡(通常未成卷的毡要高一些)。本方法适用于取白卷毡的试样,5仪器5
6、.1拉伸试验机5.1.1试验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对用于夹持试样的夹具,夹具宽度应为160mm,最小夹持深度应为25mm。火具的夹持面应平整且相互平行,确保在整个试样的宽度上产生均匀的压力,并应防止试样打滑。夹具也应保证试样的中心轴线与受力方向一致,上、下夹具的初始距离应为200mm;b)对试样施加张力的装置;GB/T6006.2-2013/1S03342:2011)一个能连续指示或记录试样受力情况的装置,并在规定的试验速度下应无惯性,指示的误差应不超过1%。推荐的试验机为等速伸长型试验机。此外还有其他类型,例如等加负荷型和等速牵引型试验机,若仅有这类试验机,经利益相关方同意也可使用,但各类
7、试险机所测得的结果不具有可比性。5.1.2在量程范围内,任意点的载荷的最大误差应不超过1%,试样在夹具间有效长度的误差应不得超过2mm。应校准拉伸试验机的准确度,例如用合适经校准的弹簧测力计。5.2切取试样用的模板对于短切原丝毡,宽为150mm、长为316mm的抛光模板。对于连续原丝毡,宽为75mm、长为316mm的抛光模板,5.3合适的裁切工具例如刀、剪刀和盘式刀。6调温和试验环境6.1调湿试验前应在1S0291规定的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士10)%的标准环境中放置。时间为:一单位产品”16h:一试样或实验室样本”1h,在测试报告中给出调湿的环境条件。6.2试验环境试验应在IS0
8、291规定的温度为(23士2),相对湿度为(50士10)%的标准环境中进行。6,1和6.2的规定对于生产企业过程控制不是必须的。在过程控制中,实验室负责人应估计实际环境条件(温度、相对湿度)对所获得的结果的影响。对于制定规范和执行与这些规范有关联的测试时,应采用上述规定的标准环境条件。7试样在准备试样前,应至少去掉毡卷的最外面二层,以获得没有任何损伤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用裁切工具(5.3)裁取至少400mm宽的毡条,在毡条上按下述方法切取试样。在进行上述操作时,要非常小心以免将毡样折损。用模板(5.2)在毡条上切取宽度为150mm(或75mm,对于连续原丝毡),长度为316mm的试样,试样的长度方向应与毡的纵向平行。如果需要测试横向拉伸断裂强力,则试样的长度方向应与毡的横向平行,试样长度为316mm。切取试样时要确保等距离取样,试样距修剪边不得少于10mm。1)单位产品:交付产品时商业上通常可得到的最小单位,2)实验室样本是单位产品的一部分,当单位产品不易带人试验室时,取一个实验室样本,从其上采取所需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