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38281.1-2019前言GB/T3828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指示灯装置分为以下部分:一第1部分:通用要求:一第2部分:特殊要求。本部分为GB/T38281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EC62094-1: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指示灯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本部分与IEC62094-1:2002相比存在结构变化:将10.2增加标题“易触及部件”,10.2处悬置段改为10.2.1,原10.2.1改为10.2.2,原10.2.2改为10.2.3;13.3增加一级标题“确保防触电功能的盖、盖板、起动元件
2、的固定要求”,13.3悬置段改为13.3.1,原13.3.1改为13.3.2,原13.3.2改为13.3.3,原13.3.3改为13.3.4:14,2处悬置段改为14.2.1,增加标题“概述”,原14.2.1改为14.2.2,并将该条款中悬置段改为14.2.2.1,增加标题“一般要求”,原14.2.1.1改为14.2.2.2,原14.2.1.2改为14.2.2.3,原14.2.2改为14.2.3:15章中悬置段改为15.1,原15.1改为15.2,原15.2改为15.3:17章悬置段改为17.1,并增加标题“概述”,原17.1改为17.2,并增加标题“冲击试验”,原17.2改为17.3,并增加
3、标题“圆柱体试验”,原17.3改为17.4,并增加标题“螺纹压盖”,原17.4改为17.5,并增加标题“带有连接线的指示灯装置”,原17.5改为17.6,并增加标题“盖、盖板或起动元件的可拆性或不可拆性”,该段中悬置段改为17.6.1,增加标题“概述”。原17.5.1改为17.6.2,原17.5.2改为17.6.3,原17.6改为17.7,并增加标题“施力要求”;原17.7改为17.8,并增加标题“10N的施力”,原17.8改为17.9,并增加标题“盖或盖板轮廓线的检验”;18章悬置段改为18.1,原18.1改为18.2,原18.2改为18.3,原18.3改为18.4。本部分与1EC62094
4、-1:2002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一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4207代替了IEC60112: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4208一2017代替了1EC60529: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5169.10代替了1EC60695-2-10:2000: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5169.11代替了1EC60695-2-11:2000: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0580代替了IEC60212: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3140(所有部分)代替了1EC60998(所有部分):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148(所有部分)代替了IEC60061(所有部分)。一关于使用环境温度修改。IE60669-1:2007的第1章规定:“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指示灯装置适合于在通常不超过25,但偶尔会达到35的环境温度中使用。”考虑到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实际自然气候环境温度分布情况,长江以南处于亚湿热带地区和湿热带地区的年平均温度和最高温度较高,湿度较大。因此把使用环境温度改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指示灯装置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