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23.020.30J7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teel gas cylinders forthe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for vehicles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编号改为GB/T20561一2006。2006-09-12发布2007-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
2、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GB17259设计、制造的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864工业氮GB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C/T34液化
3、石油气钢瓶涂墩规定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12月250号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检验机构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单位,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验单位必须具备测试钢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设备以及安装、拆卸集成阀或分立阀及附件的能力和设备、设施。3.2检验周期3.2.1对在用钢瓶,自制造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15年报废。3.2,2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或瓶阀失灵、瓶体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的钢瓶,钢瓶业主应及时将钢瓶及该钢瓶对应的车牌号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用钢瓶安装或改装的专业单位承担,业主不得自行拆御钢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用的钢瓶,若受到损伤,应对钢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3.3检验项目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无损检测、壁厚测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集成阀或分立阀及附件的更换、气密性试验,4检验准备4.1记录4.1.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钢印标记牌上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