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4618-2012射方向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至少2(考虑到大气折射效应)(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4.1,1,3为避免地面微波站与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球站之间构成直视途径,地面微波站天线主波束偏离角不应小于5(参见附录C)。4.1.2功率限值4.1.2.1地面微波站由发信机传送到天线馈源端口的功率不应超过十13dBW。4.1.2.2地面微波站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5dBW。4.1.2.3选择新站站址时,如果不能实行4.1.1.2的规定,地面微波站每部发射机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十47dBW18l0.5+47+8(8-0.5)dBW0.51.5为
2、考虑到大气折射效应(参见附录A),地面微波站天线主波束偏离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角度()(参见附录B、附录C)。4.1.2.4在现有线路上建立新的微波接力系统时,地面微波站每部发射机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4.1.2.3的规定。4.2空间无线电通信系统一地球站4.2.1站址与频率的选择对与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享有同等权利的共用频带内工作的地球站,在选择其站址和频率时,应相互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协调工作,确保相互之间干扰程度满足GB13615和GB13616。4.2.2功率限值4.2.2.1卫星地球站在任一4kHz频带内(参见附录D),向水平面任一方向发送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下列限值:+4
3、0dBWe0”十40十3edBW05”其中是从地球站天线的辐射中心看过去的水平仰角,用度数表示,高于水平面时为正,低于水平面时为负(有关延伸阅读可参见附录E)。4.2.2.2在允许条件下,可以在4.2.2.1所规定的限值上增加10dB以内,但是,当所形成的协调区伸展到其他国家的领土时,此项增加应征得该国主管部门的同意。4.2.2.3作为4.2.2.1的一个例外,用于深空研究业务的地球站在任一4kHz带宽内,向水平面任一方向发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超过十55dBW。4.2.3最小仰角4.2.3.1在我国全部国土范围内,允许的最低工作仰角为5。4.2.3.2作为4.2.3.1的一个例外,地球站天线仰角低于10的深空研究业务,不应用于发送。单收地球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