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6751.2-1997前言中医学对于疾病的认识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和辨证论治规律,几干年来有效地指导着临床实践。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中医学术,满足当前中医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对外交流的需要,必须遵循中医学理论体系,建立统一、科学的中医临床诊疗术语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包括中医疾病、证候、治法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中医临床常见疾病、证候、治则治法的基本术语及其概念。鉴于中医英译名的原则、方法不尽一致,故本标准仅提出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中文部分,英文对应词暂未列出。本标准是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第二部分,规定了中医八纲辨证,病因与气血津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三焦辨证等临床常
2、见证及其定义,计800条.证的定义以列举具有代表性的症状为主,部分专科的特异性症状一般未予描述。本标准中列有部分同义词,临床诊断时,应使用正名,避免使用同义词。证候中用方括号所括起的部分,表示放在括号中间的词可以代替部分前面的词。证候中用圆括号()所括起的部分,表示可以省略。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鉴于中医学理论渊博,实践性强,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使中医学术不断充实、完善。本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湖南中医学院中医诊断研究所,中国中医药学会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肛肠科等专业委员会,中国中医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学院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文锋、王水炎、陈士童、陈佑邦、潘筱秦、醒岳云、吴厚新、王灵台、王致谱、尤昭玲、沈德础、张志礼、郭振武。本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