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北京市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北京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根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根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第二
2、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
3、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开展生产。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方案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举报;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催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