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召回及停顿运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管治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2、、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要明令禁止消费运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条 觉察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顿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创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平安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治理部门报告五食品运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中选择可以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第四条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运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可以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五条 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接着销售的行为。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