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Y0042-2018前言本标准中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YY00422007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和修改部分术语和定义;增加与能源供应安全相关的内容(见第4章和第5章);增加与机械防护、环境防护、清洗消毒和材料安全相关的内容(见第6章第10章);删除原标准中4.1、4.3.54.3.7、4.4.2、4.6、4.84.11、第5章、第6章以及第9章的要求;删除原标准中4.2.1、4.2.2中与调节范围相关的内容;删除原标准表1中测试条件对于驱动压力的要求以及组别4的要求,在测试条件中增加模
2、拟肺顺应性和气阻的规定删除原标准中4.2.4每分钟通气量的上限值的要求:删除原标准中4.2.6耗氧量的要求,并在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见第15章)中增加对于耗气量的说明:删除原标准中4.2.7报警的要求,并在气源供应(见第4章)和电源供应(见第5章)中增加相应要求:删除原标准中4.3.1、4.3.2和4.3.3.1与调节范围相关的要求;并在工作数据的准确性中增加相应参数调节精度的要求(见11.4和11.5);删除原标准中4.3.4.2气道压力上限报警参数的要求;并在危险输出的防止中增加相应要求(见12.3);删除原标准中4.4.1和4.5的要求,并在连接(见第13章)和标记(见第14章)中增加相应
3、要求删除原标准中4.7的要求;并在气源供应(见第4章)中增加相应要求;原标准第4章中未删除部分,经编辑性修改后增加在工作数据的准确性中(见第11章);一增加与危险输出的防止相关的内容(见第12章);一增加与连接相关的内容(见第13章);一删除第7章标志、使用说明书和第8章包装、运输、贮存,并增加与标记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相关的内容(分别见第14章和第15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特力麻醉呼吸设备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宗翼、钟佑锦、王伟、傅国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YY0042-1991;-YY004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