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S/T691-2009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质量证明书所载等级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5.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等级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10。5.3检验项目每批氟化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5.4取样5.4.1根据表2规定的采样袋数随机采样。表2总体袋数选取的最少袋数总体袋数选取的最少袋数110全部152181171149111822161850641221725419658113255296208210114297343211021251534
2、4-40022126151165.4.2仲裁取样、制样随机选取5.4.1规定的样品袋数,用直径为19mm25mm的铜管探针,沿样袋对角线插入其深度的3/4处取等量试样,试样总量不少于2kg,将其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3份,一份作仲裁分析用,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5.5检验结果的判定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有一项指标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等级。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6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6.1标志包装袋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严品名称、牌号、本标准编号、批号、净重。6.2包装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包装,每袋净重25kg或50kg。也可按用户要求进行包装。6.3运输产品发运时.必须装在清扫干净且防雨水的车箱内,不同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6.4贮存产品必须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避免破损,污染和受潮,产品应分批堆放。6.5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c)牌号;d)批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