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CJJ 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urban pedestrian overcrossing and underpass1996-03-14 发布 1996-09-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T ech ni cal speci f i cati ons of u rban pedestri an overcrossi ng and u nderpassCJJ 6 9 -9 5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批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6年 9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 9 6 北 京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建 标 19 9 6 14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 9 0 40 7 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 研究院主编的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 9 9 5,自19 9 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 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 9 6 年 3 月 1 4 日21
3、总 则.12 一般 规 定.22.1设 计 通 行 能 力.22.2 净 宽.22.3 絲.32.4 设计原则.42.5构 造 要 求.52.6附 属 设 施.63天桥设计.83.1 荷 载.83.2建筑设计.153.3 结构选型.163.4梯(坡)道、平 台.163.5 照明.173.6 结构设计.183.7 地基与基础.183.8 防水与排水.193.9 其他.194地道设计.2141荷载.214.2建筑设计.234.3 结构选型.244.4梯(坡)道、平台与进出口.244.5 照明通风.254.6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54.7 地基与基础.264.8防水与给排水.2634.9
4、其他.275 施 工.285.1 般规定.285.2 基础工程.285.3 构件制作.295.4运输吊装.305.5 附属工程.30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31附 加 说 明.32-条 文 说 明.3341*0.1 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 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 规范。1 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 计与施工。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 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1.
5、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 定性要求。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 装配式结构。10.3.5 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1.0.3.6 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1.0.3.7 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1.0.3.8 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1.0.4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
6、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2 一 般 规 定2.1设计通行能力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 的规定:天桥、地道设计通行能力 表2.1.1类 另I J天桥、地道P/(h m)车站、码头的前的天桥、地道P/(h m)设计通行能力24001850注:P/(h m)为人/(小 时米),以下同。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2.1.2:1 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 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 5。2-1.2.2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 天 桥(地道)
7、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2.1.2.3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 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0.8 5。2.2 净 宽2.2.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 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2.2.1.2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 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 5m022.2.2 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 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 m。2.2.3 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l m 计,天 桥或地道净宽按肖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
8、 小净宽为2 m。2.2.4 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 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2.3净 高2.3.1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 m,行驶电 车时,最小净高为5.0 m。2.3.1.2 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现行国标 标准轨 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 m,如有 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 时,其最小净高为4.0 m。2.3.1.4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 m,最 小净高为
9、2.3 m。2.3.1.5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 适当提高。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2.1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 m。2.3.2.2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 m,坡 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 m,极限为2.2 m。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2.3.3.1 最小净高为2.5 m。2.3.3.2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 符合表2.3.3 规定。3天桥、梯道、坡道与各级电压电力线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表 2.3.3最 小、垂 直 距 离路电压s(kV)配电线送电线地区1以下1103560 11015
10、4 220330居 民区6.06.57.07.07.58.5非 居 民区5.05.56.06.06.57.52-4设计原则2.4.1天桥与地道设计布局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适应交通的 需要,并应考虑由此引起附近范围内人行交通所发生的变化,且 对此种变化后的步行交通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时,可设置天桥或地道。其中机动车交通量应按每小时当量小汽 车 交 通 量(辆/时,即pcu/h)计。2.4.1.1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 0 0 0 P/h,或交叉口的一 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50 0 0 P/h,且同时在交叉口 一个进 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 0 pcu
11、/h。2.4.1.2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 0 0 0 P/h 时,且同时进 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20 0 0 pcu/h 时。2.4.1.3行人横过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干道或机动车道宽 度大于2 5 m 时,可每隔30 0 40 0 m应设一座。2.4.1.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人流 超 过10 0 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 n时。2.4.1.5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 0 pcu/h,或过街 行人超过50 0 0 P/h。2.4.1.6 有特殊需要可设专用过街设施。2.4.1.7 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 危
12、险处。2-4.2天桥或地道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 条件等因素做方案比较。地震多发地区宜考虑地道方案。2-4.3 规划天桥与地道应以规划人流量及其主要流向为依据,在 考虑自行车过天桥地道时,还应依据自行车流量和流向,因地制 宜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行人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并做出 有利于逐步形成步行系统的总体布局。2.4.4 天桥与地道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总体交通和建筑艺术 等角度统一考虑,以求最大综合效益。2.4.5 天桥与地道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还应有相应的 交通管理措施。在天桥和地道附近布置交通护栏、交通岛、
13、各种 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友其他设施。2-4.6天桥与地道的布局既要利于提高行人过街安全度,又要提 高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地面梯口不应占人行步道的空间,特殊 困难处,人行步道至少应保留1.5 m 宽,应与附近大型公共建筑出 入口结合,并在出入口留有人流集散用地。2.4.7 天桥与地道设计要为文明快速施工创造条件,宜采用预制 装配结构,在需要维持地面正常交通时地道应避免大开挖的施工 方法。2.4.8 天桥的建筑艺术应与周围建筑景观协调,主体结构的造型 要简洁明快通透,除特殊需要处不宜过多装修。2.4.9 天桥与地道可与商场、文 体 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 流集散点直接连通以发挥疏导人流
14、的功能。2.5 构 造 要 求2.5.1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2.5.1.1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 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2.5.1.2应从设计和施工工艺上减小结构的附加应力和局部应力。2.5.1.3 结构形式应便于制造、运输、安装、施工和养护。2.5.2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 过下列允许值:梁板式主梁跨中梁板式主梁悬臂端 A/30 0 桁架、拱 1/8 0 0注:L为计算跨径;A为悬臂长度。2.5.3 天桥主梁结构应设置预拱度,其值采用结构重力和人群荷 载所产生的竖向挠度,并应做成圆滑曲线。当结构重力和人群荷 载产生的向下
15、挠度不超过跨径的1/16 0 0 时,可不设预拱度。2.5.4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 频率不应小于3H z。2.5.5天桥、地道及梯(坡)面的铺装应符合平整、防滑、排水、无噪音、便于养护的要求。2.5.6 天桥结构应视需要设置伸缩装置以适应结构端部线位移 和角位移需要。伸缩装置应选用止水型的。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 应超过1/6 0 0。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2-5.8地道结构应视地质情况及结构受力需要设置沉降缝和变 形缝。对沉降缝、变形缝和施工缝应做止水设计。采取设止水带 等防水措施。2
16、.5.9 封闭式天桥与地道根据需要应有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26 附 属 设 施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6.1.1限高标志应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最容易看到,并能 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2-6.1.2限高标志的限高高度,应根据桥下净高、当地通行的 车辆种类和交叉情况等因素而定。天桥桥下限高标志数应比设计 净高小()5 m。2-6.1.3限高标志牌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2.6.1.4限高标志牌的构造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限高标志可直接安装在天桥桥孔正中央或前进方向的右侧;(2)标志牌所用的材料及构造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2.6.2天桥与地道的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天桥、地道人口处及分 叉口处。2.6.3 在天桥与地道的地面梯道(坡道)口附近一定范围内,为 引导行人经由天桥与地道过街,应设置地面导向护栏,护栏断口 宜与天桥或地道两侧附近交叉路口的地形相结合,护栏连续长度 不宜太短,每侧长度一般为50 10 0 m,护栏除要求坚固外,其形 式、颜色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 全,桥上应设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