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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322.1-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pdf

1、GB 15322.12003 前前 言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GB 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第 1 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 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3 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4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5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6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7 部分:线型可燃探测器 本部分为

2、 GB 15322 的第 1 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 GB 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 EN 50054、EN 50055、EN 50056、EN 50057、EN 50058(1999 年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

3、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费春祥、王玉详、李克亭、赵英然、屈励、郭春雷、朱刚、姜波。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322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322.1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第 1 部分:测量范围为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的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Part 1:Point type detectors for 0100%LEL combustible gas 1 范围范围 GB 15322 的本部分规

4、定了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测量范围为 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5322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 1

5、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3.3 爆炸下限(LEL)low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4 分类分类 4.1 按防爆炸要求可分:a)防爆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2-21 发布发布 2003-12-01 实施实施 GB 15322.12003 b)非防爆型。4

6、.2 按使用环境条件分为:a)室内使用型;b)室外使用型。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5.1.2 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 1%LEL25%LEL 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在 1%LEL25%LEL 范围。5.1.3 报警动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1%LEL。5.1.3.2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5.1.4 全量程指示

7、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1.5 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 90%时的响应时间(t90)不应超过 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 30s。5.1.6 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 24h,再在温度为 55 2环境下放置 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 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作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5.1.7 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分别在 X、Y、Z

8、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 45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1.8 高浓度淹没性能(仅能用于防爆型探测器)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 a)或 b)条要求:a)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b)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1.9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探测器实测 6 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 GB 15322.12003 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5.1.10 高速气

9、流 在气流速度为 6m/s 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1.11 电压波动 探测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供电电压的15%,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5.1.12 长期稳定性性能 探测器应能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行 28d。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5.1.13 绝缘耐压性能 探测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电源插头分别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下于 100M,在湿热环境下应不小于 1M。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 50Hz,有效值电压为

10、1500V(额定电压超过 50V 时)或有效值电压为 500V(额定电压不超过 50V 时)的交流电压历时 1min 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放电或击穿现象,试验后探测器功能应正常。5.1.14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 1 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b)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表 1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场强/(V/m)10 辐射电磁场试验 频率范围/MHz 11000 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电压/V 8000 静电放电试验 放电次数 10

11、正常监视状态 2(AC 电源线)瞬变脉冲电压/kV1(其他连接线)极性 正、负 电瞬变脉冲试验 时间 每次 1min 正常监视状态 5.1.15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 2 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a)试验期间,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b)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LEL。GB 15322.12003 表 2 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室内使用型 室外使用型 工作状态 温度/55 70 高温试验 持续时间/h 2 2 正常监视状态温度/0-40 低温试验 持续时间/h 2 2 正常监视状态温度

12、/40 40 相对湿度/%93 93 恒定湿热试验 持续时间/h 2 2 正常监视状态5.1.16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 3 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要求:a)试验期间,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b)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表 3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频率范围/Hz 10150 加速度 g 0.5 扫频速率/(oct/min)1 轴线数 3 振动试验 每个轴线扫频次数 10 正常监视状态 250(质量小于 1kg)100(质量在 1kg10kg间)跌落高度/mm 50(质量大

13、于 10kg)跌落试验 跌落次数 1 不通电状态 5.1.17 气体干扰试验 探测器用于家庭报警时,在体积分数为 0.1%的乙醇环境中工作 10min 后,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条件下工作 10min。a)试验期间,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b)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5.2.2 探测器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试验纲要 6.1.1 试验程序见表 4。GB 15322.12003 表 4 探 测 器 编 号 序号 章条

14、试验项目 123456789 10 11 121 6.1.5 外观检查试验 2 6.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3 6.3 不通电贮存试验 4 6.4 报警动作值试验 5 6.5 方位试验 6 6.6 报警重复性试验 7 6.7 高速气流试验 8 6.8 电压波动试验 9 6.9 全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10 6.10 响应时间试验 11 6.11 高浓度淹没试验 12 6.12 绝缘电阻试验 13 6.13 耐压试验 14 6.14 辐射电磁场试验 15 6.15 静电放电试验 16 6.16 电瞬变脉冲试验 17 6.17 高温试验 18 6.18 低温试验 19 6.19 恒定湿热试验 20 6.

15、20 振动试验 21 6.21 跌落试验 22 6.22 长期稳定性试验 23 6.23 气体干扰试验 6.1.2 试验样品为 12 只,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同时提供与其配套的控制器。6.1.3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湿度:30%RH70%RH 之间的某一恒定值10%RH;大气压力:86kPa106kPa。6.1.4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6.1.5 探测器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b)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16、c)紧固部位无松动。6.1.6 试验气体配气精度 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的可燃气体纯度应不低于 99.5%,配制试验气体所用空气应为不含灰尘、油质的新鲜空气,配气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 GB 15322.12003 大于报警设定值的2%。6.1.7 探测器标定 试验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的报警点按报警设定值进行标定,并进行复验确认。此后不再进行标定。允许使用校验罩标定探测器。6.1.8 探测器调零 试验前,首先对探测器预热 1h(或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进行),然后再按说明书规定进行调零,试验开始后不再调零(个别试验有特殊要求时除外)。6.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6.2.1 目的 检查探测器主要部件性能。6.2.2 要求 探测器主要部件性能应符合 5.2 条要求。6.2.3 方法 6.2.3.1 检查并记录三防情况。6.2.3.2 检查探测器的外壳,并测量难燃材料外壳的氧指数。6.3 不通电贮存试验 6.3.1 目的 检查探测器对贮存环境的适应能力。6.3.2 要求 探测器应满足 5.1.6 条要求。6.3.3 方法 6.3.3.1 将全部经标定、调零后功能正常的探测器置于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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