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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pdf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8 0 6.62 0 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2 0 1 6-1 0-1 9发布2 0 1 7-0 4-1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 布G B4 8 0 6.62 0 1 6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4 8 0 31 9 9 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 B9 6 9 11 9 8 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 B9 6 9 21 9 8 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 B9 6 9 31 9 8 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 B1 3 1 1 41 9 9 1

2、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 B1 3 1 1 61 9 9 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 B1 5 2 0 41 9 9 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 B1 3 1 1 51 9 9 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中树脂部分和G B1 6 3 3 11 9 9 6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和 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 0 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原卫生部2 0 1 1年第2 3号公告)中塑料树脂的相关内容。本标准与上述标准和公告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

3、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修改了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基本要求;增加了原料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迁移试验通用要求;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增加了附录A。G B4 8 0 6.62 0 1 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制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树脂及树脂共混物,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树脂及其共混物。2 术语和定义2.1 树脂以低相对分子质量的单体及其他起始物为主要原料,通过加成聚合、缩合聚合、微生物发酵聚合等聚合反应合成的大分子物质以及化学改性的天然大分子物质,又称聚合物。2.2 树脂共混物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或不同化

4、学结构、物理状态的聚合物,通过物理和/或化学方法进行混合而形成的宏观上均匀连续的固体高分子材料,且每种聚合物均可作为树脂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结构组分或相,又称聚合物共混物或聚合物合金。3 基本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应符合G B4 8 0 6.1的规定。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生产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的原料应能确保塑料制品在正常及预期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4.1.2 允许使用的树脂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感官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明显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劣变G

5、B4 8 0 6.62 0 1 62 4.3 理化指标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4.4 添加剂添加剂应符合G B9 6 8 5及相关公告的规定。5 其他5.1 迁移试验迁移试验应按G B3 1 6 0 4.1和G B5 0 0 9.1 5 6的规定执行。5.2 标签标识5.2.1 标签标识除符合G B4 8 0 6.1的规定外,还应按照附录A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5.2.2 供应链各环节应确保安全信息的传递,确保对影响食品安全的有害物质相关信息的可追溯。G B4 8

6、 0 6.62 0 1 63 附 录 A允许使用的塑料树脂及使用要求A.1 表A.1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塑料树脂及使用要求。A.2 G B9 6 8 52 0 1 6附录B中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 ML(T)及S ML(T)分组编号适用于本标准。表A.1 允许使用的塑料树脂及使用要求编号中文名称C A S号通用类别名S ML/QMm g/k gS ML(T)m g/k gS ML(T)分组编号其他要求1(3 R)-3-羟基 丁酸与4-羟 基 丁 酸 共聚物1 2 5 4 9 5-9 0-1P o l y(3 H B-c o-4 H B);P(3,4 H B)5(以1,4-丁 二醇计)3 0生 产 的

7、塑 料 材料 或 制 品 不 得用 于 接 触 含 乙醇食品;使用温度 不 得 高 于1 0 021,1,1,2,2,3,3-七 氟-3-(三 氟 乙烯基)氧 丙 烷 与四 氟 乙 烯 的 聚合物2 6 6 5 5-0 0-5 P F A0.0 5(四 氟 乙 烯:S ML)31,1 2-十二烷二酸与1,6-己 二 胺 的聚合物(聚十二烷二酰己二胺,聚酰胺6 1 2)2 6 0 9 8-5 5-5 P A2.4(1,6-己二胺:S ML)41,1 2-十二烷二酸与对 苯 二 甲 酸 和1,4-丁 二 醇 的 聚合物6 1 7 7 8-6 8-5 P B T5(1,4-丁 二 醇:S ML)7.

8、5(对 苯 二 甲酸)2 8 51,1-二 氯 乙 烯 与丙烯 酸 甲 酯 的 聚合物2 5 0 3 8-7 2-6 P V D CN D(1,1-二 氯 乙烯,D L=0.0 1m g/k g:S M L)或5(1,1-二氯乙烯:QM)6(以丙烯酸计)2 2 61,3,5-三 氧 环 己烷与1,3-二 氧 环戊烷的聚合物2 4 9 6 9-2 6-4;2 4 9 6 9-2 5-3P OM5(三 聚 甲 醛:S ML);5(1,3-二氧戊 烷:S ML);11,4-双(2,3-环氧丙 氧 基)丁 烷,以 环 氧 基 团 计:QM 使 用 温 度 不 得高于1 2 1G B4 8 0 6.62

9、 0 1 64 表A.1(续)编号中文名称C A S号通用类别名S ML/QMm g/k gS ML(T)m g/k gS ML(T)分组编号其他要求71,3-丙 二 醇 与 对苯 二 甲 酸 的 聚合物2 6 5 9 0-7 5-0 P T T0.0 5(1,3-丙 二醇:S ML)7.5(对 苯 二 甲酸)2 8 81,3-二 氧 杂 环 庚烷与1,3,5-三 氧杂 环 己 烷 的 聚合物2 5 2 1 4-8 5-1 P OM5(三 聚 甲 醛:S ML);0.0 5m g/6d m2(1,3-二氧杂环庚烷:QM)1 5(以甲醛计)1 5使 用 温 度 不 得高于1 2 191,4-苯

10、二 甲 酸 与己二 酸 和1,6-己二胺的聚合物(聚酰胺6 6 T)2 5 7 7 6-7 2-1 P A2.4(1,6-己二胺:S ML)7.5(对 苯 二 甲酸)2 8 1 02,6-二 甲 基 苯 酚与2,3,6-三 甲 基苯酚的聚合物5 8 2 9 5-7 9-7 P P E0.0 5(2,6-二甲基苯酚:S ML)1 13,3,4,4,5,5,6,6,6-九氟-1-己烯、乙烯、四氟乙烯的共聚物6 8 2 5 8-8 5-5 E T F E0.0 5(四 氟 乙 烯:S ML)1 23-氯 邻 苯 二 甲 酸酐与1,3-苯二胺、4-氯 邻 苯 二 甲 酸酐、邻苯二甲酸酐和4,4 -亚异

11、丙基二苯 酚(双 酚A)的聚合物5 3 6 7 4 1-0 0-1 P E I0.64,4 -亚异丙基 二 苯 酚(双 酚A):S ML;N D(1,3-亚 苯 二 胺,D L=0.0 1m g/k g:S M L);0.0 5(4-氯邻苯二甲酸酐,以4-氯 邻 苯 二 甲 酸计:S ML);0.0 5(3-氯邻苯二甲酸酐,以3-氯邻苯二甲酸计:S ML)不 得 用 于 生 产婴 幼 儿 专 用 食品 接 触 材 料 及制品G B4 8 0 6.62 0 1 65 表A.1(续)编号中文名称C A S号通用类别名S ML/QMm g/k gS ML(T)m g/k gS ML(T)分组编号其他

12、要求1 33-氯 邻 苯 二 甲 酸酐与间苯二胺、4-氯邻 苯 二 甲 酸 酐和4,4 -(1-甲基乙基缩醛)双酚的聚合 物,以4-(1-甲基-1-苯乙基)苯酚(对 枯 基 苯 酚)为封端剂9 1 1 7 0 1-9 2-3 P E I0.64,4 -亚异丙基 二 苯 酚(双 酚A):S ML;N D(1,3-亚 苯 二 胺,D L=0.0 1m g/k g:S M L);0.0 5(4-氯邻苯二甲酸酐,以4-氯 邻 苯 二 甲 酸计:S ML);0.0 5(3-氯邻苯二甲酸酐,以3-氯邻苯二甲 酸 计:S ML);0.0 54-(1-甲基-1-苯 乙 基)苯 酚(对 枯 基 苯 酚):S M

13、L 不 得 用 于 生 产婴 幼 儿 专 用 食品 接 触 材 料 及制品1 44,4 -(4,4 -异 亚丙基二苯氧基)双(邻 苯 二 甲 酸 酐)(双酚A二酐)与4,4 -磺 酰 基 双 苯胺的聚合物7 7 6 9 9-8 2-2 P E I0.0 5(以 双 酚A二酐 计:S ML);5(以4,4 -磺 酰 基双苯胺计:S ML)1 54,4 -二 氟 二 苯 甲酮与 对 苯 二 酚 的聚合物2 9 6 5 8-2 6-2 P E E K0.0 5(4,4 -二 氟二苯甲酮:S ML);0.6(对 苯 二 酚:S ML)1 64,4 -亚 异 丙 基 二苯酚(双 酚A)和(氯 甲 基)环

14、 氧 乙烷的 聚 合 物 与 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 酐 和 甲 苯 二异 氰 酸 酯 的 聚合物双 酚A环 氧树脂N D4,4 -亚异丙基 二 苯 酚(双 酚A)与(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D L=0.0 1m g/k g:S ML;0.64,4 -亚异 丙 基 二 苯 酚(双酚A):S ML;14,4 -(异亚丙基)二 苯 酚(双 酚A)和(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QM;1 甲 苯 二异氰酸酯(2,4-位与2,6-位 的 混 合物):QM3 0(以顺丁烯二酸计);6(以甲基丙烯酸计)3;2 3不 得 用 于 生 产婴 幼 儿 专 用 食品 接 触 材 料 及制品G B4 8 0 6.6

15、2 0 1 66 表A.1(续)编号中文名称C A S号通用类别名S ML/QMm g/k gS ML(T)m g/k gS ML(T)分组编号其他要求1 74,4 -亚 异 丙 基 二苯酚(双 酚A)与1,1 -磺 酰 基-双(4-氯 苯)的 聚合物2 5 1 5 4-0 1-2 P S U0.64,4 -亚异丙基 二 苯 酚(双 酚A):S ML;0.0 51,1 -磺 酰 基 二(4-氯苯):S ML 使 用 温 度 不 得高 于1 2 1。不 得 用 于 生 产婴 幼 儿 专 用 食品 接 触 材 料 及制品1 84,4 -亚 异 丙 基 二苯酚(双 酚A)与碳酰 二 氯 或 碳 酸二

16、苯酯的聚合物)P C0.64,4 -亚异丙基 二 苯 酚(双 酚A):S ML;0.0 5(游 离 酚,蒸 馏 水回流,6h:S ML)不 得 用 于 生 产婴 幼 儿 专 用 食品 接 触 材 料 及制 品。生 产 的材 料 或 制 品 不得 用 于 接 触 乙醇 含 量 高 于2 0%的 食 品。其他要求见注11 94,4 -联 苯 二 酚 与1,1 -磺酰双(4-氯苯)的聚合物2 5 6 0 8-6 4-4;2 5 8 3 9-8 1-0P P S U6(4,4 -联 苯 二酚:S ML);0.0 51,1 -磺 酰 基 二(4-氯苯):S ML 2 04-甲 基-1-戊 烯 与乙烯的聚合物2 5 2 1 3-9 6-1 PMP0.0 5(4-甲基-1-戊烯:S ML)2 15,5 -(1-甲 基 亚乙基)双(4,1-亚苯 氧 基)双(邻苯二甲酸酐)与1,3-亚 苯 二 胺 的 聚合物6 1 1 2 8-4 6-9 P E I0.6(4,4 -亚异丙基 二 苯 酚(双 酚A):S ML);N D(1,3-亚 苯 二 胺,D L=0.0 1 m g/k g:S ML)不 得 用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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