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S 6 5.1 2 0B 2 0荡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 1 4 6 9 9.1-2 0 0 5/I S O 6 4 9 7:2 0 0 2 代替 GB/T 1 4 6 9 9.1-1 9 9 3饲料采样F e e d i n g s t u f f s-S a mp l i n g(I S O 6 4 9 7:2 0 0 2,A n i ma l f e e d i n g s t u f f s-S a mp l i n g,I D T)2 0 0 5-0 3-2 3发 布2 0 0 5-0 6-0 1 实施中华 人民 共和国国 家 质量监 督检 验检
2、 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B/T 1 4 6 9 9.1-2 0 0 5/I S O 6 4 9 7:2 0 0 2目次前言 。班1 范围 ,一12 术语和定义 13 通则 .一14 采样人员 ,25 采 样 前 对产 品 的 确 认 和 全 面 检 查 。.26 采样设备 。27 装样品容器 ,一38 采样步骤 39 样品和样品容器的包装、封口和标识 91 0 采样报告 1 0附录A(资料性附录)含有霉菌毒素、蓖麻油和毒种子等非均匀分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 的采样 n参考文献 。1 2GB/T 1 4 6 9 9.1-2 0 0 5/I S O 6 4 9
3、 7:2 0 0 2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 S O 6 4 9 7:2 0 0 2 动物饲料采样)(英文版)。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标准名称“动物饲料采样”改为“饲料采样”;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和“引言”;“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国际标准中的小数点“,”改为“.”。本标准代替 G B/T 1 4 6 9 9.1-1 9 9 3(饲料采样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饲料质检中心(北京)、农业部饲料质检中心(沈阳、济南)。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
4、鸥、陈新、冯忠华、杨曙明、李样明、邵传明。GB/T 1 4 6 9 9.1-2 0 0 5/I S O 6 4 9 7:2 0 0 2饲料采样范 围 本标准提供了为了满足商业、技术和法律目的的质量控制中对动物饲料包括渔用饲料的采样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宠物食品,也不适用于以微生物检验为目的的采样。在某些条件下测定饲料物理特性时,应选择特殊的采样方法。某些饲料的采样已有相应的国际标准,这些产品的种类见参考文献。为检测某些分布不均匀的成分的采样见附录A,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交付物c o n s i g n me n t一次给予、发送或收到的某个特定量的饲料的总称。注:它可能由一批或
5、多批饲料组成(见 2.2),2.2批(批次)l o t假定特性一致的某个确定量的交付物的总称。份样i n c reme n t一次从一批产品的一个点所取的样品。2.4总份样b u l k s a m p l e通过合并和混合来自同一批次产品的所有份样得到的样品。注:打算分别调查的、明显和可辨认的份样集合可表示为“总样品气2.5缩分样re d u c e d s a m p l e总份样通过连续分样和缩减过程得到的数量或体积近似于试样的样品,具有代表总份样的特征。2.6实验室样品l a b o r a t o ry s a mp l e由缩分样分取的部分样品,用于分析和其他检测用,并且能够代表该
6、批产品的质量和状况。注:所取每种样品,一般分 3份或4份实验室样品一 份提交检验,至少一份保存用于复核,如果要求超过4份实脸 室样品,需要增加缩分样,以满足最小实验室样品量的要求.通则3.1 代表性采样 代表性采样的目的是从一批产品中获得小部分样品,而测定这小部分样品的任何特性均可代表该批产品的平均值。3.2 选择性采样 如果被采样的一批(批次)样品的某部分在质量上明显不同于其他部分,则这部分产品应区别对待,IGB/T 1 4 6 9 9.1-2 0 0 5 八S O 6 4 9 7:2 0 0 2单独作为一批产品进行采样,并在采样报告中加以说明3.3 统计学考虑 认同采样是动物饲料采样的常用
7、方法。对采样属性而言,存在着根据二项式分布进行的理论采样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方法应简化为批量大小和份样数量之间的平方根关系 注 1:对于散装产品,如果批量在 z.5 t 以下,至少取7个份样;如果批量在z.5 t 与80 c8 0 之间,所取份样数至少等于 碑 赢,从是批量的质量,以 c 计,样品变异应该是均匀的;如果批量超过 8 0 c,平方根关系仍然适用,但以此为 依据做出错误决定的风险也会增加,可由各方协商确定。注z:平方根关系的应用对袋装饲料、液体饲料和半液体饲料、舔块以及粗饲料来说有点不同,因为样品的大小变化 很 大。4采样人 员 采样应该由受过适当培训并有饲料采样经验的人员执
8、行,而且采样人员应意识到采样过程可能涉及到的危害和危险。5 采样前对产品的确认和全面检查 采样前应确认有疑问的货物,为此应适当比较货物的数量、重量或货物的体积及容器上的标记和标签,以及有关资料。采样报告记录包括相关代表性样品的采样和涉及到货物及其周围条件的所有特征。如果货物出现损坏,要除去损坏的部分,将特性相似的货物划分在一起,并把每一部分作为独立的产品处理。6采样设备6.1 一般要求 选择适合产品颗粒大小、采样量、容器大小和产品物理状态等特征的采样设备。6.2 从固体产品采样的装里6.2.1 手工从固体产品采样的工具举例6.2.1.1 散装饲料采样 普通铲子、手柄勺、柱状取样器(如取样钎、管
9、状取样器、套筒取样器)和圆锥取样器。取样钎可有一个或更多的分隔室 流速比较慢的流动产品的采样可以手工完成。6.2.1.2 袋装或其他包装饲料的采样 手柄勺、麻袋取样钎或取样器、管状取样器、圆锥取样器和分割式取样器。6.2.2 机械采样装置举例 从流动的产品中周期采样可以使用认可的设备(例如气力装置)。速度较高的流动产品的采样可以通过手工控制机器来完成。6.3 从液体或半液体产品手工或机械方法采样的设备 适当大小的搅拌器、取样瓶、取样管、带状取样器和长柄勺。6.4 清 洁 采样、缩样、存贮和处理样品时,应特别小心,确保样品和被取样货物的特性不受影响。采样设备应清洁、干燥、不受外界气味的影响。用于
10、制造采样设备的材料不影响样品的质量。在不同样品间,采样设备应完全清扫干净,当被取样的货物含油高时尤其重要。取样人员应带一次性的手套,不同样品间应更换手套,防止污染随后的样品。zGB/T 1 4 6 9 9.1-2 0 0 5 八S O 6 4 9 7:2 0 0 2装样 品容器7.1 一般 要求 装样品的容器应确保样品特性不变直至检测完成。样品容器的大小以样品完全充满容器为宜。容器应当始终封口,只有检测时才能打开。7.2清洁 样品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受外界气味的影响。制造样品容器的材料应不影响样品的品质。7.3 固体产品的样品容器 固体产品的样品容器及盖子应是防水和防脂材料制成的(例如,玻璃、
11、不锈钢、锡或合适的塑料等),应是广口的,最好是圆柱形的,并与所装样品多少相配套。合适的塑料袋也可以。容器应是牢固和防水的。如果样品用来测定像维生素 A,D B。和C、叶酸等对光敏感的物质和像维生素 K B。和 B,:等对光轻微敏感的物质,容器应是不透明的。7.4 液体和半液体产品的样品容器 容器应由合适材料制成(最好是玻璃或塑料),并要求容量合适、密闭、深色。注意 7.3中对光敏感物质测定的样品要求。采样 步骤8.1采样 位置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样应在不受诸如潮湿空气、灰尘或煤烟等外来污染危害影响的地方进行。条件许可时,采样应在装货或卸货中进行。如果流动中的饲料不能进行采样,被采样的饲料应
12、安排在能使每一部分都容易接触到,以便取到有代表性的实验室样品。8.2产 品分类 按采样目的,饲料可分为以下几类:a)固体饲料谷物、种子、豆类和颖粒饲料;b)固体饲料粉状饲料;c)粗饲料;d)舔块;e)液体和半液体饲料。8.3 样品f 要得到能代表整个批次产品的样品,就必须设置足够的份样数量。根据批次产品数量和实际采样的特点制定采样计划,在计划中确定需采的份样数量和重量。对于特别的批次产品的确定取决于 2.2规定的因素8.4 谷物、种子、豆类和颗粒产品的采样8.4.1 该类产品的举例 谷物:玉米、小麦、大麦、燕麦、水稻、高粱等;油料籽实:向日葵籽实、花生、油菜籽、大豆、棉籽、亚麻籽等;片状物:豆
13、类等;颗粒产品:颗粒形态的饲料8.4.2 批次产品f 对于袋装的产品批次量是由包装袋的数量决定和包装袋的容量确定。对于散装的产品,批次量是由盛该散样的容器数量决定的,或由满装该产品的容器的最少数量如果一个容器内装的产品量已超过一个批次产品的最大量时,该容器内产品即为一个批次。如果一批次散装产品形态上出现明显的分级,则需要分成不同的批次。GB/T 1 4 6 9 9.1-2 0 0 5/L S O 6 4 9 7:2 0 0 28.4.3份样数f 对于 贮存于罐或类似容器的 产品,随机选择份样的 最小数量见表1.表 1r.藉 蔽 A hl 奋*m 八 份 样的 最小 数 量 2.5了 死石,不超
14、过1 0 0如果产品包装于袋中,随即选择份样的最小数量如下表:a)如果总量小于 1 k g,见表 2.表 2批次的包装袋数”份样的最小数量1-6每袋取样7-2 46 2 4v 不,不超过1 0 0b)如果总量大于 1 k g,见表 3.表 3批次的包装袋数 刃份样的最小数量1 4每袋取样5-1 64 1 6了 石,不超过1 0 08.4.4 样品f见表 4.表 4批次产品总量八最小的总份样量/k g最小的缩分样量./k g最小的实验室样品量/k g1420.5 1(5820.5 5(5 01 620.5 5 0 蕊 1 0 03 220.5 1 0 0 续 5 0 06 420.5 最小量应可
15、供取4个实验室样品.8.4.5采样程序8.4.5.1 总则 采样应遵照8.1 中的规定执行。对于散装产品,尽可能地在装或卸时采样。同理,如果产品是直接装到料仓或仓库中,则尽可能地在装人时取样。8.4.5.2 从散装产品中采样 如果是从堆状等散装产品中取样,根据 8.4.3的最少份样数,决定本次取样的份样数。然后,随机选取每个份样的位置,这些位置既覆盖产品的表面,又包括产品的内部,使该批次产品的每个部分都被覆盖。在产品流水线上取样时,根据流动的速度,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人工或机械地在流水线的某一截面取样。根据流速和本批次产品的量,计算产品通过采样点的时间,该时间除以所需采样的份样数,即GB/T
16、1 4 6 9 9.1-2 0 0 5 八S O 6 4 9 7:2 0 0 2得到采样的时间间隔。8.4.5.3 从袋装产品中采样 随机选择需采样的包装袋,采样的包装袋总数量根据8.4.3 的最小份样数来决定。打开包装袋,用6.2.1.2描述的器具采取每个份样。如果是在密闭的包装袋中采样,则需要取样器。采样时,不管是水平还是垂直,都必须经过包装物的对角线。份样可以是包装物的整个深度,或是表面、中间、底部这三个水平。在采样完成后,将包装袋上的采样孔封闭。如果上述的方法不适合,则将包装物打开倒在干净、干燥的地方,混合后铲其一部分为份样。8.4.6 实验室样品的制备 在采样完成后应尽快处理,以避免样品质量发生变化或被污染,将所得到的每个份样进行充分混合后得到总份样,其重量不应小于2 k g.充分将缩分样混合后分成 3 个或4个实验室样品放人适当的容器中,供实验室分析用,每个实验室样品重量最好相近,但不能小于0.5 k g.8.5 粉状产品的采样8.5.1 产品的举例 这些产品是对下列物料进行加工(如粉碎、碾磨或干燥)获得的,其粒度远小于未加工处理的单种物料或混合物。a)植物源性的粉状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