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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pdf

1、G B 1 7 1 4 9 1 一 1 9 9 7前侣 绪 二 1 为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本标准从 1 9 9 8 年 1 2 月 1日 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 A,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

2、薛春霄、黄败、袁兆庄。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 B 1 7 1 49 1 一 1 9 9 7D ia g n o s t i c c r i t e r i a a n d p r in c i p l e s o f m a n a g e m e n to f s k i n d i s e a s e s i n d u c e d b y c -G e n e r a l g u i d e l i n e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 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3、。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2 引 用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1 7 1 4 9.2-1 9 9 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7 1 4 9.3-1 9 9 7 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7 1 4 9.4-1 9 9 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7 1 4 9.5-1 9 9 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

4、处理原则 G B 1 7 1 4 9.6-1 9 9 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7 1 4 9.7-1 9 9 7 化妆 品皮 肤奋素异 常诊 断标 准 及处 理 原则3 定 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 目的的 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 o n t a c t d e r m a t i t is in d u c e d b y c o s m e t ic s 化妆品

5、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 h o t o s e n s i t i v e d e r m a t it is in d u c e d b y c o s m e t ic 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3.3 化 妆品 皮 肤色 素异 常 s k in d i s c o lo u r a t io n i n d u c e d b y c o s m e t ic 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 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3.4 化妆品痊疮 a

6、 c n e in d u c e d b y c o s m e t i c 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痊疮样皮损。3.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 a i r d a m a g e in d u c e d b y c o s m e t ic s国家技术监督局 1 9 9 7 一 1 2 一,5 批准1 9 9 8-1 2 一 0 1 实施G B 1 7 1 4 9 1 一 1 9 9 7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 品)。3.6 化妆品甲损害 n a i l d a m a g e i n d u c e d b

7、 y c o s m e t ic 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 甲周皮炎等。4 诊断 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4.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4.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4.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 G B 1 7 1 4 9.2)或光斑贴试验(见 G B 1 7 1 4 9.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 A或附录 B,诊断标 准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G B 1 7 1 4 9.2-1 9 9 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

8、原则G B 1 7 1 4 9.3-1 9 9 7 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 B 1 7 1 4 9.4-1 9 9 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 B 1 7 1 4 9.5-1 9 9 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 B 1 7 1 4 9.6-1 9 9 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 B 1 7 1 4 9.7-1 9 9 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6 处理原则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0伪口 CU亡U心UG s 1 7 1 4 9 1 一 1 9 9 7 附录A

9、(标准的附录)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一。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在排 除 假 阳性 和 假 阴性 反 应 后,斑 贴 试 验 阳性 者 可诊 断为 化 妆 品皮 炎。具体 试 验 方 法 见1 7 1 4 9.2-1 9 9 7 附录 Ao化妆 品斑贴试验时,可按其不同性质选用下列稀释剂:蒸馏水、白凡士林、植物油、7 0 乙醇及丙选择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原则上应低于其刺激浓度,对下列各类化妆品建议采用以下浓度及稀释Al呱GBAZ酞A3剂进 行斑试:表 A 1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种类 浓度,稀释剂 护肤 类膏剂5 0 或 1 0

10、0 白凡 士林(油包水型化妆 品)或蒸馏水(水包油型化妆品)护发类发乳5 0 或 1 0 0 白凡 士林(油包水 型化妆 品)或蒸馏水(水包油型化妆品)护发类发油 5 0 或 1 0 0 植物 油 烫发剂 5或 1 0 蒸馏水 染发剂 2或 5 蒸馏 水 摩丝 5 0 或 1 0 0 蒸馏水 香波 2 或 5 蒸馏水 香皂 2或 5 蒸馏 水 甲油 5 或 1 0 丙酮 香水 5 或 1 0 7 0 乙醇 唇膏 5 0或 1 0 0 白凡士林 其他: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选用原物或适当稀释。G B 1 7 1 4 9 1 一 1 9 9 7 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 B 1 化妆品变应原斑贴试验浓度及

11、稀释剂编号物品名称 浓度,稀释剂1 肉 桂 醇 5 凡 士 林 2 经 基 香 茅 醛 5 凡 士 林 3 异 丁 香 酚 5 凡 士 林4 混 合 香 料 1 0 凡 士 林5 戊 基 肉 桂 醇 5 凡 士 林6 香 兰 素 1 0 凡 士 林 7 葵 子 赓 香 5 凡 士 林 8 橡 苔 浸 膏 1 凡 士 林 9 丁 香 酚 1 凡 士 林 1 0 香 叶 油 2 凡 士 林 11 尼 泊 金 甲 醋 3 凡 士 林 1 2 尼 泊 金 乙 醋 3 凡 士 林 1 3 尼 泊 金 丙 醋 3 凡 士 林 1 4 尼 泊 金 丁 醋 3 凡 士 林 15 珍 珠 粉 2.5 凡 士 林

12、 16 经 苯 甲 酮 1 凡 士 林 17 澳 硝 丙 醇 0.5 凡 士 林 18 异 唾 哇 嗽 酮 1 凡 士 林 19 对 氨 基 苯 甲 酸 5 凡 士 林 20 十 八 醇 5 凡 士 林 21 山 梨 酸 3 凡 士 林 22 三 乙 醇 胺 3 凡 士 林 2 3 柳 酸 节 酷 2 凡 士 林24 苯 甲 酸 1 凡 士 林2 5 丙 二 醇 1 0 凡 士 林2 6 羊 毛 脂 5 0 凡 士 林 2 7 单 硬 脂 酸 甘 油 醋 2 0 凡 士 林 2 8 硬 脂 酸 1 0 凡 士 林 29 丁 基 化 经 基 甲 苯 5 凡 士 林 30 苯 甲 醇 5 凡 士

13、林 31 十 二 醇 硫 酸 钠 0.1 凡 士 林 32 氢 酿 1 凡 士 林 33 烷 基 醇 聚 氧 乙 烯 醚 硫 酸 钠 0.5 凡 士 林 34 脂 肪 酸 硫 酸 钠 0.1 凡 士 林 35 升 汞 0.1 水 36 对 苯 二 胺 1 凡 士 林37 松 香 5 酒 精 38 氛 化 镍 5 水 39 甲 醛 5 水 G B 1 7 1 4 9 1 一 1 9 9 7 附录c (提示的附录)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c 1 本标准仅适用于 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化学物质,经皮肤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 应。c 2 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是协助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的重要依据之一,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试验阴性者应结合病史、临床表现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其他相关的特殊检查。c 3 诊断化妆品皮肤病应紧密结合临床资料,对一时无法确诊者,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化妆品,进行动态观察,对具体病例作具体分析。c 4 化妆品品种繁多,化妆品所致皮肤病临床表现各异,凡未列人本标准范围内的皮肤及其附属器 的损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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