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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SP 0001 S-2020 畜禽肉汤.doc

1、Q/CQSP 0001S2020贵 州 昌 强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布2020-10-20实施2020-10-15发布畜禽肉汤Q/CQSP 0001S2020Q/CQSP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昌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昌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义、吴昌强、杨丽。畜禽肉汤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汤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昌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畜禽肉汤(

2、熟制畜禽肉汤、畜禽肉火锅底料)的生产、检验及贸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

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

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畜禽肉汤以饮用水、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动(植)物油脂、食用盐、香辛料、鸡精、酱油等其中一种或多种辅料,经清洗、修整、熬煮、切片(块)、包装、灭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畜禽肉汤分为:熟制畜禽肉汤、畜禽肉汤火锅底料。3.2熟制畜禽肉汤符合3.1定义的畜禽肉汤,经简单加热即可食用,可作为拌粉、拌面、拌饭等的调味料包。3.3畜禽肉汤火锅底料符合3.1定义的畜禽肉汤,用于火锅汤料的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4 要求4.1 原辅材料要求4.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鲜(冻)畜禽肉应

6、符合GB 2707的规定。4.1.3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7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4.1.8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1.9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按食用方法加热

7、后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该品种肉汤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味鲜美,无异味,无异嗅组织形态呈固液态,汤中可见肉片(块)。无霉变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肉片(块)含量 /(g/100g) 15.0GB/T 10786(固形物含量)氯化物(以NaCl计) a /(g/100g) 15.0GB 5009.44第三法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mg/g) 5.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GB 5009.227铅(以Pb计)/(mg/kg) 0.5GB 5009.12总砷 (以As计)/(mg

8、/kg) 0.5 GB 5009.11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 b/(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 b /(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00GB 4789.30大肠埃希氏菌

9、O157:H7NM c500GB 4789.36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b 仅适用于熟制畜禽肉汤。c 仅适用于牛肉汤。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

10、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肉片(块)含量、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

1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注明食用方法。6.1.3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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