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DAY 0002S2013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0-05-10实施2020-04-28发布醉红颜酒(发酵酒)Q/KX 0002S2020Q/KX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 KX 0002S2020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庆楠、周晓琴、朱家坤。醉红颜酒(发酵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醉红颜(发酵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坤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贡醉红颜(发酵酒)
2、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DB52/T 1230 地理标志产品 惠水黑糯米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
3、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0年第9号)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
4、窗体顶端窗体底端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醉红颜酒(发酵酒)以黑糯米为主要原料,添加蓝莓、黑枸杞、枸杞子、人参 (人工种植 )、甘草、黑芝麻、大枣、雪莲培养物、玉竹、肉桂中的全部或部分辅料,按照传统工艺将原辅料混合均匀一起发酵酿造,经勾兑、灭菌、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本产品不添加食用酒精及非发酵产生的呈香、 呈味、呈色物质。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黑糯米应符合DB52/T 1230的规定。4.1.2 枸杞子、甘草、黑芝麻、大枣、玉竹、肉桂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
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4.1.3 人参 (人工种植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4.1.4 雪莲培养物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卫生部2010年第9号)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6、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清亮透明,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GB/T 15038香 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续表1口 味酒体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GB/T 15038风 格具有本品独特风格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2。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a/(%vol)18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 7.5GB/T 15038铅(以Pb计)/( mg/L)0.15GB 5009.12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
7、验。4.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本标准4.24.6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5.3.2.2
8、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6.1.3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6.1.4 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6.2 包装、运输和贮存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_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