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NXR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念乡人糍粑2020-11-12发布 2020-11-15实施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NXR 0001S2020Q/NXR 0001S-2020前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红平、黄守旺、黄喆、莫志林、方恩长、李昌安。5念乡人糍粑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念乡人糍粑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念乡人食品有限公司的念乡人糍粑的生产、
2、检验及贸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3玉米GB/T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
3、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 高粱GB/T 11766 小米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4778 抹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4、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念乡人糍粑以糯性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小米、高梁、黑糯米、玉米、抹茶和少许植物油等辅料,经清洗、浸泡、熟化后,挤压、成型、冷却包装的非即食粮食加工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2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 的规定。4.1.3 高梁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4.1.4 黑糯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5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4.1.6 抹茶应符合 GB/T 34778 的规定。4.1.7
5、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8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品种应有颜色,色泽一致将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外观、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熟制后品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外 观块形完整;外观细致、紧实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50GB 5009.3酸度/(mL/10g)a 2.0GB 5009.2
6、39铅(以Pb计)/(mg/kg) 0.2GB 5009.12a 以10g样品所消耗的 0.1mol/L 氢氧化钠毫升数计,单位为毫升每10克。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 50 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51100900GB 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8 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7、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5.2 抽样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8个包装(袋),总量不少于900g,分为2份,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酸度。5.4 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8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
8、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6.1 包装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6.2 标签、标志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6.2.2 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6.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