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NWX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 NWX 0004S2022麦酱2022 0601发布20220601实施纳雍纳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NWX 0004S2022前言本文件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文件由纳雍纳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纳雍纳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娟、陈珏、吴欢、主芸。 4麦酱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麦酱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清洗、浸泡、发芽、蒸制、制曲、晒料、粉碎、并加入净水、食盐、八角、草果、茴香等香料,经熬制、调酱、晒酱、灭菌、包
2、装而制成的麦酱调味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1351 小麦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3、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的B1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 食
4、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3.1.2 食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3 食用香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
5、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食品添加剂 3.2.1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 目要 求试验方法色 泽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将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气 味具有所加原料应有的香气,酱酯香浓郁滋 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回味深长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5060GB 5009.3氨基酸态氮,g/100g0.3GB 5009.235总酸(以乳酸计),g/100g2.0GB 12
6、456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 ,mg/kg0.5GB 5009.11黄曲霉毒素B1,g/kg5.0GB 5009.22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20GB 5009.44苯钾酸钠(以苯钾酸计),g/kg1.0GB 5009.28注:a 与1.00 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克(g)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 52101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CFU/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
7、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注: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3.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8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9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同班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用于感官特性、理化检验的样品,每批抽取9袋,分成二份,其中1/3份作为留样复验备查之用,1/3份用于检验。4.3 检验分类4.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需经检验
8、合格才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盐、总酸、大肠菌群。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2-3.8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料产地;b)更改关键工艺;c)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用留样或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5.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5.3 运输、贮存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贮存环境应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