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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T 0002 S-2021 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doc

1、Q/DAY 0002S2013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2021-08-30实施2021-08-20发布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Q/QFT 0002S2021Q/QFT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QFT 0002S2021前 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礼、丁翎议、唐明亚、潘如君。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2、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黔枫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

3、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52/04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叶(干叶)DBS52/04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花(干制品)T/RMJH 1 地理标志产品 仁怀酱香酒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窗体顶端窗体底端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4、石斛叶(花)酱酒(配制酒)以蒸馏酒或仁怀酱香酒为酒基,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酒精,加入铁皮石斛叶、铁皮石斛花等其中的全部或部分,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配制酒。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相应标准的规定。4.1.2 仁怀酱香酒应符合T/RMJH 1相应标准的规定。4.1.3 食用酒精 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4.1.4 铁皮石斛叶 应符合 DBS52/042的规定。4.1.5 铁皮石斛花 应符合 DBS52/045的规定。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

5、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根据原料不同呈浅黄色至棕黄色,清亮透明,无外来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GB/T 10345香 气酒香浓郁,幽雅舒适口 味酒体醇和,柔顺协调,回味怡长风 格具有(叶或花)配制酒的独特风格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2355GB 5009.225甲醇b /(g/L) 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7.5GB 5009.36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照100%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应符

6、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4.5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L。其中6瓶作检验样品,其余3瓶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本标准4.24.5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5

7、.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6.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6.1.4 食品标签应标注“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宜使用”等警示语。6.2 包装、运输和贮存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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