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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YJZ 0004 S-2020 刺梨果酒(发酵酒).doc

1、Q/RYJZ 0001S2012贵州修文瑞源酒庄有限公司 发布2020-06-10实施2020-05-10发布刺梨果酒(发酵酒)Q/RYJZ 0004S2020 Q/RYJZ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RYJZ 0004S2020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并参照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等国家标准制定。本标准由贵州修文瑞源酒庄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修文瑞源酒庄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义、龚勇。I刺梨果酒(发酵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刺梨果酒(发酵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贮存、运输和保存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白砂糖、食用葡萄糖、果葡糖浆、酵母、乳清蛋白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膨润土(或明胶),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果胶酶),经清洗、分选、破碎、全发酵(或部分发酵)、过滤、调配、存储、过滤、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酿制而成的刺梨果酒(发酵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

3、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

4、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2 果葡糖浆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

5、制剂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料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刺梨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并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6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 3.1.7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

6、规定。3.1.8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应符GB 1886.63的规定。3.1.9 食品添加剂 明胶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3.1.10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3.1.11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3.1.1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13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1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清亮,有光泽,允许瓶底有少量自然沉降物GB/T 15038滋 味醇厚,鲜甜爽口,无异味气

7、味醇香,具有刺梨独特的香气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体积百分数)7.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刺梨酒 4.0GB/T 15038半干刺梨酒4.112.0半甜刺梨酒12.145.0甜刺梨酒 45.1总酸(以乙酸计)/(g/L)1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 12.0GB/T 15038维生素C/(mg/L)100GB 5009.86铁(以Fe计)/(mg/L) 8.0GB/T 15038铅(以Pb计)/(mg/kg) 0.19GB 5009.12总二氧化硫(

8、以SO2计)/(g/L)0.25GB 5009.34苯甲酸或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0.8GB 5009.28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6GB 5009.28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2.0%vol。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 验 方 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GB 4789.10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9、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 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瓶,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出厂检验4.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总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4.4 型式检验4.

10、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3.2-3.6中的全部项目。 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验。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8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一起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重压。5.4 贮存5.4.1 产品应贮存于常温成品仓库内,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并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处;5.4.2 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一起混存;5.4.3 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离地面10cm以上,必须离库壁20cm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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