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T 0002S-2022贵州苏铜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2-10-25实施2022-10-20发布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Q/ST 0002S-2022Q/ST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苏铜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苏铜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乾丽、凌家明、王栋、谢雪。本文件代替Q/ST 0002S-2019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 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2、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苏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 枸杞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
4、00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 以高粱酒为酒基,添加人参(人工种植)、鹿血(养殖梅花鹿副产品)、枸杞、冰糖等辅料的部分或全部,经浸泡、过滤、勾调、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鹿野仙盅鹿参酒(配制酒)。4 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 高粱酒 应符合GB/T 26761、GB 2757的规定。4.1.2 饮用水应符合GB 5
5、749的规定。4.1.3 辅料4.1.3.1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1.3.2 鹿血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的规定,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4.1.3.3枸杞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3.4 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3.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6、。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 观清亮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香 气具有相应的辅料香和酒香,诸香和谐滋 味醇和、协调、酒体完整风 格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a对贮存6个月以上的配制酒允许有少量的沉淀。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酒精度( 20)/( vol) 30.060.0总酸(以乙酸计)/(g/L) 0.45.5 甲醇 b/(g/L) 0.6氰化物 b(以HCN计)/(mg/L) 7.0铅(以Pb计)/( mg/kg) 0.2注: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
7、按100 % 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其他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要求5.2.1 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按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8、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 L(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两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6.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酸、甲醇。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6项目。6.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
9、鉴定;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产品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7.1.2 应以“ %vol ”为单位标示酒精度。7.1.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7.1.4 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7.1.5 产品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运输和贮存7.2.1 包装7.2.1.1本产品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且采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7.2.1.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 7.2.2 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