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9182014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06-30 发布 2014-0830 实施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1/9182014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9 DB41/9182014 III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
2、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惠济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章显、于莉、刘春晓、靖中秋、王翔、陈静、袁孟云。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许鹏飞、王梦园、闫亚丽。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07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 2014 年 10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DB41/9182014 1 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3、定。本标准适用于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4、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
5、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9182014 2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
6、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
7、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
8、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DB41/9182014 3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3.3 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3.4 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3.5 开
9、封市区 包括开封市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开封新区。3.6 排污单位 本标准指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3.7 现有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3.8 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3.9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3.11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
10、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DB41/9182014 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按照 GB 18918 的规定执行,其中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 2016 年 01 月01 日起,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 2014 年 10 月 01 日起,执行 GB 18918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开封市区、睢县、柘城县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氨氮控制在 5mg/L 以下。4.2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3 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按照 GB
11、 18596 的规定执行。4.4 现有排污单位自 2016 年 01 月 01 日起,新建排污单位自 2014 年 10 月 01 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 1 的规定执行。表 1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肉类加工 68.5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口 其他排污单位 69 2 色度 杂环类农药工业、医疗机构、酵母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30 倍 其他排污单位 40 倍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4 化学需氧量 一切
12、排污单位 5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10 6 氨氮 陶瓷工业 3.0 其他排污单位 5.0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其他排污单位 15 8 总磷 一切排污单位 0.5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电镀、陶瓷工业、合成氨工业、弹药装药行业、汽车维修业、铜镍钴工业、钢铁工业、镁钛工业、铝工业、硫酸工业、硝酸工业 3.0 其他排污单位 4.0 10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0 DB41/9182014 5 表 1(续)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13、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其他排污单位 5.0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口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0 14 氟化物 铅冶炼工业、铜镍钴工业、铝工业 5.0 其他排污单位 8.0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弹药装药行业 1.0 其他排污单位 3.0 1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0 18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19 总汞 油墨工业
14、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 0.005 电镀 0.01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5 20 总镉 电池工业(铅蓄电池)0.02 铅冶炼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5 21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其他排污单位 1.0 22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稀土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2 23 总砷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3 24 总铅 油墨工业 0.1 DB41/9182014 6 表 1(续)单位:mg/L(p
15、H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稀土工业、电镀 0.2 车间或车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0.3 25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5 4.5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部分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及新建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表 2的规定执行。4.6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部分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行业类别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制浆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50m3/t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制浆和造纸企业 40m3/t 造纸企业 20m3/t 2 发酵酒精和 白酒工
16、业 发酵酒精企业 30m3/t 白酒企业 20m3/t 3 啤酒工业 啤酒企业 5.0 m3/kL 麦芽企业 4.0 m3/t 4 肉类加工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6.5 m3/t(活屠重)肉制品加工 5.8 m3/t(原料肉)禽类屠宰加工 18.0 m3/t(活屠重)5 果汁饮料制造 20m3/t 6 合成氨行业 10m3/t 7 淀粉工业(以玉米、小麦为原料)3.0 m3/t 8 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 制革工业 55m3/t(原料皮)毛皮加工工业 70m3/t(原料皮)4.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DB41/9182014 7 实基总基=iiQ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