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012014 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pidemics prevention for commercial broiler farm 2014-06-25 发布 2014-10-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01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防疫条件.1 4 养殖场(小区)管理.2 5 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2 6 雏鸡来源与运输.2 7 饲养管理.2 8
2、无害化处理.2 9 消毒.3 10 疫苗免疫.4 11 疫病检测.4 12 疫病控制和扑灭.4 13 数据记录.5 DB11/T 1101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密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富勇、王国良、蒋益民、遇奇、于桂芳、王兴龙、王明恩、杨华路、李毅、赵海明、吴鹏。DB11/T 11012014 1 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肉鸡养殖场(小区)的防疫条件、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
3、、鸡雏来源与运输、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措施、疫苗免疫、疫病检测、控制和扑灭、数据记录方面的防疫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商品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11/T 328 肉鸡生产技术规范 DB11/T 790 兽用药品贮存管理规范 3 防疫条件 3.1 选址条件
4、3.1.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m 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 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m 以上;养殖场(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m。3.1.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m 以上。3.1.3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m 以上。3.2 养殖场(小区)布局条件 3.2.1 养殖场(小区)周围建有围墙。3.2.2 养殖场(小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m、深 0.3m 以上的消毒池。3.2.3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3.2.4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5、,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3.2.5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3.2.6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m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3.2.7 养殖场(小区)下风向应建设防雨、防风和防渗漏的积粪池。3.3 设施设备 3.3.1 养殖场(小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3.3.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3.3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便于清洗消毒。DB11/T 11012014 2 3.3.4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3.3.5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 养殖场(小区)管理 4.
6、1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免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兽药饲料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4.2 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注册或相关机构的兽医备案。4.3 饲养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4.4 外来禽或禽产品不应进入养殖场(小区)。5 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符合DB11/T 328 相关要求。6 雏鸡来源与运输 6.1 雏鸡来源 6.1.1 雏鸡应来源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并由该种鸡场的种蛋孵化而来。6.1.2 引进的雏鸡应具有检疫证明。6.2 雏鸡运输 6.2.1 雏鸡出壳后
7、应在 24h 内送至目的地。6.2.2 运输车内应通风换气,保证供氧充足,车内温度在 22C30C。7 饲养管理 7.1 养殖场(小区)内肉鸡饲养应坚持“全进全出”的饲养原则。7.2 饲养方式、饮水、喂料、鸡舍温度、湿度、光照、通风换气,按照 DB11/T 328 要求进行。7.3 养殖场(小区)禁止饲养除肉鸡以外的禽类。7.4 养殖场(小区)内应经常灭鼠、灭蝇。7.5 商品肉鸡出场应按规定申报检疫。7.6 养殖场(小区)内饲养人员不得串舍。鸡舍内用具固定,不得串用,进鸡舍的所有用具应消毒。8 无害化处理 8.1 按 GB 16548 规定,对生产过程中死亡的肉鸡尸体,进行焚毁、掩埋或化制处理
8、。8.2 鸡粪便、垫料清除出场之后放入积粪池应通过生物发酵处理达到 NY/T 1168 的要求。8.3 养殖场(小区)鸡舍排出污水应流向污水池,经沉淀和生物处理达到 GB 8978 要求后,再向外排放。污水池应设防渗层。DB11/T 11012014 3 9 消毒 9.1 预防性消毒 9.1.1 总体要求 未发生疫情的场地消毒程序为清扫冲洗消毒。场区和禽舍每周消毒至少一次。9.1.2 场区消毒 9.1.2.1 养殖场(小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与大门同宽,长为机动车轮一周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消毒室。有条件的应增设淋浴消毒室。鸡舍入口处应设置 1.5m 长的消毒池(或消
9、毒垫),消毒池(或消毒垫)内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 2 次。9.1.2.2 进场人员应更衣消毒后进入,并遵守养殖场(小区)的防疫制度。9.1.2.3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场区内消毒过的衣裤、鞋帽,或穿着一次性消毒服和鞋套,按规定程序消毒后进入生产区。9.1.2.4 运输鸡粪便的车辆不应在养殖场(小区)间交叉使用。9.1.2.5 进出车辆和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消毒。9.1.2.6 鸡舍周围环境应每周喷雾消毒一次。9.1.3 舍内消毒 9.1.3.1 鸡舍进鸡前的消毒 进鸡前一周,封闭门窗,先用消毒药物喷洒整栋鸡舍,然后按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2ml、高锰酸钾21g熏蒸(也可用可控热源直接对福尔马林
10、加热或其他熏蒸消毒药),为保证熏蒸效果舍内温度应保持在25以上,鸡舍熏蒸24h后,通风2d。9.1.3.2 鸡舍出鸡后的消毒 使用过的空鸡舍,应彻底清除一切物品,舍内由上到下,由内向外冲洗一次。要求无鸡毛、鸡粪和灰尘。待鸡舍干燥后,再用消毒剂喷雾消毒一次。鸡舍中撤出的设备如饮水器、料桶等应用消毒液浸泡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干燥后移入鸡舍进行熏蒸消毒,每批鸡出栏后鸡舍应立即消毒并空舍2周以上方可使用。9.1.3.3 进入生产区时的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鸡舍前应洗手,脚踏消毒剂,应更换工作服、鞋、帽。工作服不能穿出鸡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9.1.3.4 鸡舍工作间消毒 每天清扫1次,每周消毒1次。
11、9.2 疫源地消毒 已发生疫情场地的消毒程序为消毒清扫消毒。病鸡舍和活动场地,首先用消毒药使用说明中规定的高浓度消毒液对病鸡停留或活动的场地(包括地面、墙壁、料槽、禽舍空间)进行全面消毒。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后每2天消毒1次,直至封锁解除。9.3 器具消毒 DB11/T 11012014 4 器具、工作服和胶靴应在按照说明配置的消毒液中进行浸泡消毒。10 疫苗免疫 10.1 疫苗来源 肉鸡计划免疫疫苗可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其他疫苗应购自于具有 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企业,且使用具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产品。10.2 常规免疫疫苗种类 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12、疫苗、H9亚型禽流感疫苗、新城疫疫苗、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传染性法氏囊疫苗等。10.3 免疫程序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养殖场,以及提供研究用禽的养殖场,报经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其它疫病的免疫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对本地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不作预防,其他疫苗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和饲养环境进行免疫,对本地区以前未发生过,刚开始发生且危害严重的必须预防,对常发生的危害重的重点预防。10.4 疫苗的贮存 按照DB11/T 790要求的条件进行储存。10.5 疫苗使用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10.6 免疫效果评定
13、 出栏前一周应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42判定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52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11 疫病检测 11.1 养殖场(小区)内兽医人员应定期对饲养的鸡只进行临床观察,并详细记录,发现可疑重大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11.2 养殖场(小区)应检测的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沙门氏菌病,其它疫病的检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1.3 饲养的肉鸡应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12 疫病控制和扑灭 12.1 每日观察鸡群,对病鸡、死鸡及时拣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12.2 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或当地新发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防止疫情扩散。12.3 疫情确诊后,应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DB11/T 11012014 5 13 数据记录 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免疫、消毒情况;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相关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