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60 CCS P 41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7692022 代替 DB33/T 7692016 农业用水定额 Water quota for agriculture 2022-08-19 发布 2022-09-19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769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代替DB33/T 7692016农业用水定额,与DB33/T 769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
2、016 版的第 2 章);b)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灌溉用水综合定额、林业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删除了术语和定义地面灌溉、淹灌、薄露灌溉、间歇灌溉、喷灌、微喷灌、滴灌(见第 3 章,2016 版的第 3 章);c)更改了灌溉用水定额的核定方法,并以 2016 年版为基础对灌溉定额进行重新核定(见第 6 章,2016 版的 6.1);d)增加了大豆、番薯、马铃薯灌溉用水定额,删除了笋菜、春西瓜(小型)灌溉用水定额,增加了灌溉用水综合定额以及规定位置以上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见第 6 章,2016 版的 6.1);e)更改了所
3、有产品的行业名称和行业代码(见第 4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8 章、第 9 章、附录A,2016 年版的第 4 章、第 6 章、附录 A);f)更改了牛、鸭、兔养殖用水定额(见第 8 章,2016 年版的 6.3);g)更改了鲟鱼养殖用水定额(见第 9 章,2016 年版的 6.4)。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成、贾怡、郑世宗、张清明、朱晓源、胡荣祥、麻
4、勇进、杜利霞、鲍玲、谢少游、肖梦华、陈苏春。本标准及其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9 年首次发布为 DB33/T 7692009,2016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DB33/T 7692022 1 农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灌溉用水定额、林业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用水总量配置、水资源论证、节水管理评价和灌溉排水工程规划与设计等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5、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用水定额 water quota 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3.2 灌溉用水定额 irrigation water quota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以立方米/667平方米(亩)表示。注1:灌溉用水定额的规定位置既不是田间,也不一定是灌区渠首,而是以便于灌溉用水计量和实施管理的位置作为规定位置。本标准规定的规定位置,提水灌区为小型泵站出口,自流灌区为支渠出口。注2:核定灌溉用水定额的规定水文年型是降
6、水保证率为 50%、75%、90%的水文年型。3.3 基本用水定额 reference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某种作物在参照灌溉条件下的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注:参照灌溉条件为:灌溉工程类型为土渠输水地面灌溉、取水方式为自流引水、灌区规模为小型、无附加用水。3.4 附加用水定额 additional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为满足作物生育期需水量以外的灌溉用水而增加的单位面积用水量。DB33/T 7692022 2 注:附加用水包括用于播前土壤储水、水田泡田用水等;确定附加用水定额与确定基本用水定额采用相同的参照灌溉条件。3.5 调节系数
7、 adjustment coefficient 反映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对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定额影响程度的系数。3.6 灌溉用水综合定额 comprehensive quota of irrigation water 某区域内某种作物在各种实际灌溉条件(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组合情况下的灌溉用水定额按灌溉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以立方米/667平方米(亩)表示。3.7 林业用水定额 forest water quota 林木育苗期间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以立方米/667平方米(亩)表示。3.8 畜牧业用水定额 livestock water quota 牲畜、家禽养殖过程中的
8、日用水量,包括场地冲洗、家禽牲畜饮用、食料拌和等用水,以升/(头 日)表示。3.9 渔业用水定额 fishery water quota 核算单元内单位养殖水面一年内维待适宜水深补水所需水量,以立方米/(667平方米(亩)年)表示。3.10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domestic water quota of rural residents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以升/(人日)表示。3.11 露地 open ground 露天的耕作地。3.12 保护地 protected cultivation 在某种材料(钢或竹)制作的骨架上铺设透光材料(如塑料薄膜、玻璃等)而构成的封闭或半封
9、闭空间内的耕作地。4 行业分类与代码 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按GB/T 4754将用水行业分类,编码见附录A。DB33/T 7692022 3 5 定额的引用和计算 5.1 灌溉用水定额省级分区的引用 灌溉用水定额按照浙北平原区(I)、浙东沿海平原区(II)、山区()、海岛地区()、浙中丘陵盆地区()分区引用,分区见附录B。5.2 灌溉用水定额和调节系数的引用 5.2.1 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定额见 6.1。5.2.2 实际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定额按公式(1)计算:321smmmKKKfj)((1)式中:ms 实际灌溉条件下,某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mj 参照灌
10、溉条件下,某作物基本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mf 参照灌溉条件下,某作物附加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Kl、K2、K3分别为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影响因素的调节系数,取值见表 1。表1 灌溉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项目 工程类型(Kl)取水方式(K2)灌区规模(K3)渠道 防渗 管道 输水 喷灌 微灌 土渠 输水 机井 提水 泵站 扬水 自流 引水 大型 中型 小型 推荐值 0.95 0.93 0.74 0.65 1.00 0.96 0.98 1.00 1.02 1.01 1.00 5.3 区域灌溉用水综合定额计算 区域不同灌溉条件组合情况下,主要作
11、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按公式(2)计算:u1iiu1iiizhmmNNAA)((2)式中:mzh区域内作物综合灌溉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i 区域内作物对应的且实际存在的灌溉条件组合序号;Nu 区域内作物对应的且实际存在的灌溉条件组合数;mi 区域内作物在第 i 种灌溉条件组合下的灌溉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Ai 区域内作物对应的第 i 种灌溉条件组合的灌溉面积,单位为 667 平方米(亩)。5.4 灌溉用水综合定额的引用 灌溉用水综合定额见 6.2。5.5 灌溉用水净定额的计算 DB33/T 7692022 4 5.5.1 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净定
12、额(指从田间放水口进入田间的水量)按公式(3)计算:1ccjmm(3)式中:mcj 参照灌溉条件下某作物净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mc 参照灌溉条件下某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1参照灌溉条件下规定位置以下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无实测结果时可采用 0.915。5.5.2 实际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净定额按公式(4)计算:321cjsjKKKmm(4)式中:msj 实际灌溉条件下某作物净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mcj 参照灌溉条件下某作物净用水定额,单位为立方米/667 平方米(亩);Kl、K2、K3分别为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
13、区规模等影响因素的调节系数,取值见表 1。5.6 规定位置以上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的引用 5.6.1 规定位置以上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可由本区域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除以实测规定位置以下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计算得到。5.6.2 灌溉用水定额均在规定位置核定,灌溉用水定额除以规定位置以上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即为灌区渠首取水量。6 灌溉用水定额 6.1 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省级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见表2。表2 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667平方米(亩)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作物名称 水文年 栽培方式 定额类型 省级分区 I 区 II 区 III 区 IV 区 V 区 A0111 稻谷种植 早稻
14、 50%露地 基本 155 150 155 110 110 附加 45 50 55 55 55 75%基本 190 180 190 120 130 附加 45 50 55 55 55 90%基本 250 235 240 190 200 附加 45 50 55 55 55 DB33/T 7692022 5 表3 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续)单位:立方米/667平方米(亩)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作物名称 水文年 栽培方式 定额类型 省级分区 I 区 II 区 III 区 IV 区 V 区 A0111 稻谷种植 晚稻 50%露地 基本 200 160 190 145 180 附加 45 50 55 55
15、 55 75%基本 230 200 220 180 210 附加 45 20 55 55 55 90%基本 285 250 275 230 265 附加 45 50 55 55 55 单季稻 50%露地 基本 240 215 220 160 200 附加 45 50 55 55 55 75%基本 310 280 285 200 265 附加 45 50 55 55 55 90%基本 365 335 340 255 320 附加 45 50 55 55 55 A0112 小麦种植 小麦 50%露地 基本 5*5*5*5*5*75%基本 40 35 40 35 40 90%基本 50 45 50
16、45 50 A0113 玉米种植 玉米 50%露地 基本 5*5*5*5*5*75%基本 35 35 40 35 40 90%基本 45 45 50 45 50 A0119 其他谷物种植 大麦 50%露地 基本 5*5*5*5*5*75%基本 40 35 40 35 40 90%基本 50 45 50 45 50 A0121 豆类种植 大豆 50%露地 基本 5*5*5*5*5*75%基本 25 25 30 25 30 90%露地 基本 35 35 40 35 40 DB33/T 7692022 6 表4 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续)单位:立方米/667平方米(亩)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作物名称 水文年 栽培方式 定额类型 省级分区 I 区 II 区 III 区 IV 区 V 区 A0122 油料种植 油菜 50%露地 基本 5*5*5*5*5*75%基本 35 35 40 35 40 90%基本 45 45 50 45 50 花生 50%露地 基本 5*5*5*5*5*75%基本 25 25 30 25 30 90%基本 40 35 40 35 40 A0123 薯类种植 番薯 50%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