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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1192-2017 辣椒油.pdf

1、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ICS 67.220.10 X 66 备案号:5813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11922017 辣椒油 Chili oil 2017-01-13 发布 201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SB/T 111922017 I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9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

2、永益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江峰、刘均、龚星慧、孙进。SB/T 111922017 1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辣椒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油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所定义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266 辣椒及辣椒制品中辣椒素类物质测定及辣度表示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辣椒油 chili oil 以辣椒、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调味品。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辣椒 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无杂质。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相关规定。4.1.3 食品添加剂 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

4、B 2760 规定的要求,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SB/T 111922017 2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4.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黄色到红色 香气 具有植物油原有的香气和辣油香,无不良气味 滋味 味辣,无异味 体态 油状,澄清,均匀一致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辣椒素类物质总量/(g/kg)0.1 水分及挥发物/%0.2 杂质/%0.2 4.4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测 5.1.1 色泽 将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5.1.2 香气、滋味、体态 按GB/T 5525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辣椒素类物质总量 按GB/T 21266执行。5.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执行。5.2.3 杂质 按GB/T 5529执行。SB/T 111922017 3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

6、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6.2.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水分及挥发物,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和留样。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和留

7、样。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辣椒油”。8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9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SB/T 111922017 4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10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堆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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