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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YL 001-2019 幸福食堂建设管理规范.pdf

1、 钢 城 区 养 老 协 会 T/GCYL 0012019 幸福食堂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happiness dining room 2019-11-20 发布 2019-11-20 实施 济南市钢城区养老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钢城区民政局提出。本标准由钢城区民政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钢城区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来 孙雪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2 幸福食堂建设管理规范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幸福食堂、幸福帮公益岗的术语和定义、幸福食堂选址、内部设施配套、照料人员范围界定、服务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卫生管理、资金保障、工作考核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幸福食堂的建设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 DB

3、37/597 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7/T 2737.2 生态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第2部分:基础设施与村容环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DB37/T 2893.1-2016 居家养老 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幸福食堂 happiness dining room 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兴办的,

4、重点用于保障无人照料的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的就餐和生活照料的福利救助服务机构。“幸福帮”公益岗 happiness help post 为保障幸福食堂正常运营,专门设置公益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照料人员提供做饭、送餐和生活照料服务,统称为“幸福帮”公益岗。4 基本要求 4.1 幸福食堂选址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4 4.1.1 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村(社区)单独设置。4.1.2 就餐人员少于10人的村,可联合周边村共同设置。4.1.3 已建立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拉呱大院的村(社区),可依托以上机构设置。4.1.4 食堂选址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5、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照护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集中就餐的幸福食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送餐到户的幸福食堂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房屋结构牢固,无安全隐患,水电齐全。4.2 设施配套 4.2.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2 配备垃圾收集及转运设施。4.2.3 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标识明确。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039 的要求。4.2.4 设置统一的幸福食堂标识,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制作版面上墙。4.2.5 厨房、餐厅、储藏室分开设置,同时配备桌椅、碗柜、锅灶、油烟机、冰箱、消毒柜、保温桶、洗衣机。4.2.6 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应符合 DB37/T 273

6、7.2 的要求。5 照料对象的范围界定 5.1 幸福食堂重点保障无人照料的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的就餐和生活照料问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5 5.2 鼓励各村(居)将其他子女不在身边、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纳入照料范围。5.3 幸福食堂照料对象的确定,要坚持个人自愿、集体研究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经村(居)“两委”会、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并将名单、收费标准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照料范围。区级对低保户、贫困户、特困户按每人每天 3 元补助,其他类型人员按每人每天 1 元补助,补助标准一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4 对

7、有行动能力,能够自行到幸福食堂就餐的老年人,以集中就餐方式提供服务;对行动不便、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可采取送餐到户的方式提供照料。老年人行动能力评估按照MZ/T 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关规定执行。6 工作人员选配 6.1 基本要求 6.1.1 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6.1.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6.1.3 持有健康证。6.2 管理人员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6 幸福食堂由各村(居)“两委”牵头,吸收党员、村民代表成立幸福食堂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6.2.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有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6.2.2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6.2.3

8、了解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6.3 服务人员(幸福帮公益岗人员)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6.3.1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6.3.2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6.3.3 具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6.3.4 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6.4 行为规范 6.4.1 端庄、大方,微笑服务。6.4.2 统一着装。6.4.3 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6.4.4 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6.5 服务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7 6.5.1 服务人员的选配由扶贫办负责,依托就业扶贫政策,从贫困户中选取适当人选,组成服务人员(幸

9、福帮工作人员),并利用扶贫资金全额保障服务人员工资报酬。6.5.2 镇(街)扶贫部门要制定服务人员管理考核细则,各村及镇(街)扶贫、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服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并按照考核情况发放劳动报酬。6.5.3 服务人员工资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年5400元至7200元不等,具体发放标准根据考核情况确定。7 服务内容 具体餐饮服务及照料工作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DB37/T 2893.1-2016 居家养老 生活照

10、料服务规范标准有关要求。7.1 生活起居照料 7.1.1 为服务对象的居室通风,调节居室温度、湿度、光度。7.1.2 为服务对象的居室保洁,整理服务对象的衣物、床上用品,为服务对象提供衣物、床上用品的集中清洗服务,打扫室内卫生。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8 7.1.3 为服务对象清理生活垃圾。7.1.4 随时掌握服务对象的基本身体状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通知村(社区)领导及其亲属子女,并妥善处理。7.1.5 根据服务对象的情绪变化,进行心理疏导,及时与其家属子女搞好沟通。7.2 助餐服务 7.2.1 为服务对象配制菜谱,制作饮食。7.2.2 为服务对象送餐,掌握老年人的用餐量,合理控制饭菜供应量

11、,及时回收剩余饭菜。7.2.3 协助服务对象用餐,清理餐后垃圾,清洗、消毒餐具。食具消毒符合GB 14934食具消毒卫生标准。7.2.4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 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8 财务管理 8.1 幸福食堂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加强食堂的财务管理,落实专人管理食堂收入和支出(包括现金和实物),收支有凭有据,建立台账。8.2 物品采购报销必须提供发票和明细。8.3 个别农副产品在购买时,不能提供发票的,可按区审计、农业部门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经办、审核手续后予以下账。全国团体标准

12、信息平台 9 8.4 所有票据必须由经办人、村(居)支部书记签字确认。8.5 收支分类登记和统计,食堂账目每月公布一次,接收群众、幸福食堂管理委员会、农业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9 伙食标准 9.1 幸福食堂每天供应中餐、晚餐两餐,每餐成本控制在3-5 元。9.2 幸福食堂要根据老年人饮食特点,合理制定菜谱,饮食清淡少盐,粗细搭配,易于消化。10 饮食安全管理 食堂卫生管理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0 号,2006,6.1 起施行)、有关规定执行,油烟排放符合DB37/597 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10.1 食堂日常卫生管理。10.1.1 幸福食堂应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13、并悬挂于醒目处。10.1.2 从业人员应体检、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都不得参加接触食品工作。10.1.3 从业人员平时要养成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的良好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0 10.1.4 工作人员要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10.1.5 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菜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厨具做到“一刮、二洗、三过清、四消毒、五保洁。”10.1.6 保持仓库整洁,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离墙保管。10.1.7 食堂要有防蝇、防鼠等措施,严防生物污染。10.1.9

14、及时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和标记,搞好“三防”工作。10.2 10.2 食品采购及加工环节的卫生控制食品采购及加工环节的卫生控制 10.2.1 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物品负责,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10.2.2 采购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保证食品原料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没有腐败、污染和其它感染。10.2.3 食品的来源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凡不是正式食品加工机构加工的罐头、袋装或密封的食品,禁止购买,禁止使用。禁止采购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1 10.2.4 合理贮藏,保证原料质量。生、熟食品、成品、半

15、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10.2.5 从业人员烹调时严格遵守卫生要求,保证菜点质量。10.2.6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厨房。10.3 菜品留样管理 10.3.1 留样由专人负责,建立食物留样记录。10.3.2 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 100 克,有标签标明菜名,留样时间,置放规定位置,保存 48 小时。10.3.3 配备专用留样冷藏柜。温度设置为 010。10.3.4 食品留样盛器采用带盖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10.3.5 留样置放、相互间有一定距离,不叠放,避免留样食品相互间受感染。11 资金保障 11.1 村(居)兴办幸福食堂坚持市(区)配套

16、、镇(街)兜底、村级补充、个人适当负担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区)、镇(街)、村、个人共同承担,分别承担 30%、20%、10%、40%运行费用。11.2 市(区)配套资金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12 共同筹集,市(区)配套资金每半年拨付 1 次。11.3 低保户、贫困户、特困户,按每人每天 3 元补助,其他类型人员按每人每天 1 元补助。11.4 每新开办一处幸福食堂,经验收合格后,市(区)民政部门拨付启动资金 1 万元。11.5 各镇(街)通过财政筹集、产业扶贫资金利息、社会募集等形式,设立幸福食堂专项资金,按规定比例为各村(居)幸福食堂提供经费补助,镇(街)补助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11.6 各村(居)根据集体收入情况,拿出适当资金用于幸福食堂。同时,积极拓展筹资渠道,通过社会募集、群众捐献等方式,解决部分费用。11.7 参加幸福食堂的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按总成本40%承担相关费用,不在以上范围的其他类型人员要适当上浮个人承担比例,也可按成本价收取就餐费用。11.8 幸福食堂管理委员会每月一次向就餐对象收取伙食费,并开具收据。11.9 就餐人员家中有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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