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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Hyperbaric Oxygen Chamb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11月2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42015 前 言 2010 年 4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0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

2、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对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2012 年11 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 年 7 月 23 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3 年 1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本规程向世界贸易组织(

3、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进行了通报。2015 年 11 月 20 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统一氧舱的分类和调整适用范围;(2)根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结合多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和技术发展,以及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整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氧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使用、改造与修理、定期检验等环节基本安全要求,形成氧舱综合规范;(3)根据行政

4、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4)参考国外有关氧舱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吸取氧舱事故教训;(5)对氧舱的分类、氧舱的组成、氧舱舱群、氧舱的改造与修理等进行了定义;(6)增加对氧舱的设计使用年限、额定进舱人数、工作介质质量以及氧舱安装的设计、改造与修理、安全使用管理以及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张 军 周裕峰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 军 常彦衍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 袁素霞 王会维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研究所 林彦群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5、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42015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李晓路 北京朝阳医院 高春锦 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李培中 于丛娟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翁其彪 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 贾春遐 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 柯文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工作组 常 健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42015 目 录 1 总则 (1)2 材料 (4)3 设计 (5)4 制造 (14)5 安装 (19)6

6、改造与修理 (23)7 监督检验 (24)8 使用管理 (38)9 定期检验 (43)10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8)11 附则 (49)附件 A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50)附件 B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51)附件 C 氧舱产品合格证 (53)附件 D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5)附件 E 氧舱安装调试数据表 (56)附件 F 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8)附件 G 氧舱年度检查报告 (59)附件 H 氧舱定期检验报告 (63)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4201

7、5 1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氧舱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2 氧舱含义 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注 1-1)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人员在舱内进行治疗、适应性训练(以下统称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容器。注 1-1: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1.3.1 医用氧舱 医用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其含义如下:(1)医用空气加压

8、氧舱,采用空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不大于 0.3 MPa(表压,下同);(2)医用氧气加压氧舱,采用氧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额定进舱人数为 1 人,其工作压力不大于 0.2 MPa。1.3.2 高气压舱 高气压舱是指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依据产品标准。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4.1 移动式医用氧舱 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走行装置行驶过程中或者静止状态下,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移动式医用氧舱除符合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外,其舱体以及

9、部件与走行部分的连接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1.4.2 氧舱舱群 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24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氧舱舱群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2 台以上(含 2 台)的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使用同一套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由一个控制台进行氧舱控制和操作的;(2)2 台以上(含 2 台)的氧舱由过渡舱连接,构成一组可以单台独立运行或者多台同时运行的。氧舱舱群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监督检验、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分为各个

10、单独氧舱进行,应当按照整套氧舱舱群实施。1.5 不适用的范围(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水下装备以及潜水装备、矿山井下设施等的载人容器;(2)作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载人容器;(3)施工机械用载人过渡舱。1.6 氧舱范围界定 氧舱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1.6.1 舱体 舱体包括筒体、封头、舱门、隔舱封头、递物筒、观察(照明)窗、舱内管道等受压元(部)件,以及装饰材料、纺织品、座椅(床)、地板等舱内物料。1.6.2 压力调节系统 压力调节系统包括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容器、气体净化装置、配

11、套管道等。1.6.3 呼吸气系统 呼吸气系统包括呼吸气体供应装置、呼吸装置(含排放装置,下同)、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1.6.4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包括电源开关、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供电电缆(线)、应急电源装置、继电器、接触器、配电柜(板)、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照明装置(含应急照明装置,下同)、电连接器(含生物电装置,下同)、控制台等。1.6.5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驱动电机、散热器、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1.6.6 消防系统 消防系统包括水喷淋消防系统(含启动气源、储水罐、配套管道、控制阀门、喷

12、头等,下同)和其他消防器材等。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42015 3 1.6.7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包括安全阀、应急排放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接地装置,以及呼吸气体浓度、压力和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运行参数自动测定、显示、记录、报警装置及仪表。1.7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1.8 与本规程不一

13、致的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舱,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规定、可能对氧舱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产品标准以及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下同),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1.9 进口氧舱(1)进口氧舱的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2)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3)境外制造单位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氧舱时,可以

14、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其产品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和比照表;(4)进口氧舱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一般采用境外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当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氧舱的单位或者境外氧舱制造单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报并且获得批准,可以在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按照本规程 7.10.6 的规定进行到岸检验,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5)进口氧舱的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1.10 监督管理 氧舱的设

15、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24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1)舱体、受压元(部)件采用的金属材料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弯头、三通、阀门、法兰等)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

16、采用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产品;(3)有机玻璃管材的最大、最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应当不大于公称壁厚和公称厚度的 10,其物理、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 2-1、表 2-2 的规定;表 2-1 有机玻璃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 目 性 能 指 标 抗拉强度(MPa)53 抗溶剂银纹性 浸泡 1 小时无银纹出现 表 2-2 有机玻璃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 目 性 能 指 标 简支梁无缺口冲击强度(kJ/m2)17 抗拉强度(MPa)70 拉伸断裂应变(%)3 维卡软化温度()100 抗溶剂银纹性 浸泡 4 小时无银纹出现 (4)筒体、观察(照明)窗等有机玻璃材料的受压元(部)件,应当符合浇铸型有机玻璃管材、板材产品标准一等品的要求;(5)管道采用非金属材料的,其材料应当无毒并且具有抗氧化性能;(6)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呼吸气体浓度、压力、湿度、温度等,下同)下,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并且应当出具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7)舱体、配套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当是具有防火性能和满足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毒型涂料;(8)氧舱采用的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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