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清偿问题探究李昀璠(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摘要】职工集资款是企业为生产自救向内部职工集资形成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集资情况中普遍存在,但现行 企业破产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职工集资款的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进行明确,在性质认定问题上产生了职工债权说、普通债权说、部分职工债权说的理论分歧.基于职工集资款的特征,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规定内容,以及 企业破产法 的立法精神和实务审判的需要,认定以职工债权顺序清偿职工集资款.提出应用职工债权说清偿集资款的注意事项,包括对职工身份、集资范围和自愿性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对于
2、职工集资款的清偿程序进行明确.【关键词】职工集资款;企业破产清偿;职工债权说一、职工集资款清偿顺序问题的提出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面对运营资金不足,在无法获得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向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以谋求发展,从而形成职工集资款。而职工集资款清偿问题,发生于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情况下,各类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外部融资途径更加艰难,企业向本单位职工收取集资款的现象更为普遍。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无法回避职工集资款的处理问题。(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对职工集资款的债权性质并未明确,也未规定其清偿顺位,所以,针对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债权性质
3、和清偿顺位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因此,职工集资款应以何种顺序进行清偿,是否应当赋予职工集资款优先受偿权,成为问题焦点。职工集资款清偿顺序的认定与职工、普通债权人及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本文在分析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分析职工集资款的清偿问题。(二)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分歧职工债权说职工债权说从保护职工利益角度出发,主张将职工集资款及约定的利息全部划入职工债权范围,依职工债权顺序进行清偿。王欣新在新破产法出台前,较早地提出将职工集资款认定为职工债权观点,认为应当沿用国有企业破产通知规定,视为破产企业所欠工资进行处理。许德风同样认为基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职工集资款
4、不应简单按照一般债权清偿,应在某种程度上同劳动债权一样,享有清偿优先权。同样认可职工债权说的还有钟勇生、翟玉娟等学者,职工债权说的主要理论依据为赋予弱势群体一定特殊保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职工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将职工集资款认定为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清偿顺序优先清偿,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这也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相吻合。普通债权说普通债权说认为职工集资款的本质是普通债权,主张将职工集资款及约定的利息全部划入普通债权范围,按普通债权顺序进行清偿。有学者认为,我国存在劳动债权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职工集资款为企业向职工的内部借款,仍属借款行为,与一般借款无异。也有学者指出职工集资款并非
5、根据劳动关系产生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按照职工工资顺序清偿。吴宗莉学者认为普通债权说的主要理论依据为,职工集资款本质仍属借贷范畴,非劳动报酬,且其来源不仅限于工资收入,只是出于历史原因和保护员工权益才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实则不应按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而应按照普通债权顺序进行清偿。部分职工债权说部分职工债权说的支撑依据与职工债权说相似,其认为职工集资的合同性质为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会有相应附随利息,但职工工资并不会产生附随利息。因此,参照工资的范围,纳入职工债权的标准应当限缩解释为集资款本金。在债权确认时,集资款本金与附随利息应当予以区分认定,即集资款本金部分纳入职工债权,符合法律
6、规定的利息部分纳入普通债权,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清偿。二、集资款依职工债权顺序清偿依据(一)职工集资款具备职工优先权的特质职工作为集资款主体有弱势性企业与职工之间在信息层面上存在天然的不对等性,职工愿意向企业缴纳集资款主要是出于对企业的信赖,然而职工对企业风险的感知、判断和处理能力较弱,无法精准辨别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企业的经营风险。且企业职工作为个体,不同于专业投资或借贷机构,承担风险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职工作为集资款主体时具有弱势性。因此,出于对在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的职 工 保 护,应 将 职 工 集 资 款 按 职 工 债 权 顺 序 优 先清偿。职工缴纳集资款基于对企业的依附性
7、职工对企业有很大的依附性,职工缴纳集资款与企业的发展及员工的工作机会和薪资待遇有着直接的联系。如若职工不进行集资款的缴纳,企业可能会陷入融资困境,从而致使职工面临降薪、拖欠工资甚至下岗的困境。职工选择缴纳集资款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企业摆脱濒临破产的困境,扭转企业当前的局面,从而保障职工自身的生活。(二)依职工债权说清偿的法律依据与实践职工债权清偿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此规定虽然针对的主体法是企业破产法(试行),但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无本体论的差异,所以其参照的法条应转移为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大量将职
8、工集资款依职工债权顺序优先清偿的案例。在上海第一中院()沪 民终 号案件中,该借款款项系职工集资款,法院认定借款出借人史宏彪是Z公司之一的某股份公司职工,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史宏彪的职工集资款确认为第一顺位债权无不妥,由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常州中院()苏 民终 号案件中,关于职工集资款能否纳入破产债权清偿第一顺序的争议焦点,常州中院认为:关于职工集资款,根据 年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法 释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9、。该规定虽然是在现行破产法出台之前颁布的,但未明确废止,仍然应当有效。依据当时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根据现行自 年月日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10、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及相应法定利息,依法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冀民终 号()、豫民终 号()、豫民终 号()、豫 民初 号()等判决均持同样观点。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领域,职工集资款依职工债权说优先清偿的观点在破产企业清偿案件中被广泛采纳。(三)符合破产法立法精神符合相对优先原则由于职工集资款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其工资,基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需优先受偿,职工集资款也应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集资款受偿。且职工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优先清偿可以维护职工利益,同时,优先清偿职工集资款
11、对其他债权人产生的破坏性较小,符合相对优先原则。在考虑优先清偿的同时,应注意优先清偿程度的相对性和合理性。关注职工集资款形式是否规范,是否为职工出资,而非普通债权。同时,基于集资情况,考虑优先受偿的比率,审慎地对清偿顺序进行安排。遵循利益兼顾原则对职工集资款进行清偿时需考虑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既要保护好职工个人利益,保障职工的财产权益和促进职工再就业,同时,也应注意保护集体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后,将职工集资款优先清偿不仅可以维护职工的财产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和平衡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也能保证破产企业清偿的公平性。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在破产企业进行清偿时要
12、保障职工的利益,以避免因不当处理职工集资款而导致职工经济压力过大从而引发矛盾,致使职工采取过激行为。企业破产后职工将面临失业的困境,且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社会条件下,职工或将面临就业空窗期,将职工集资款按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职工集资款得以清偿,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避免激化职工失业的矛盾,以保障职工的权益。三、应用职工债权说清偿的注意事项(一)严格审查审查职工身份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向内部员工进行集资的情况,即集资对象应限定为单位内部职工。管理人在实际审查集资对象是否具有职工身份时,应关注职工清册,以集资行为发生时的职工名册为依据,同时在清偿过程中,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对,避
13、免出现冒名顶替或遗漏的现象。除此之外,还应适当扩大证据资料范围,以完善职工身份及集资款的认定标准,如企业的集资通知书、各种会议记录、收据和财务账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册、银行流水、借款协议等,利用各项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另外,还需注意是否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形,即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存在身份差异,避免出现破产企业外部人员提供资金,利用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向企业出资,形成形式上的“职工集资款”。如未对此种情形进行限制,将违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职工利益的优先保护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企业破产法保护职工利益的立法精神。审查集资范围管理人应当具体分析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从而
14、判断是否为职工集资款。职工集资款应主要由职工工资构成,且职工集资款的利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应较低。职工集资款应主要用于企业的生存与改善企业的发展,应区别于企业职工对企业的投资。如企业仅面向个别职工吸纳借款或投资,则不应属于劳动债权范畴,享有优先清偿权,而应按照普通债权于第三顺序加以清偿。只有企业基于劳动关系向不特定多数职工借款时,方能视为职工集资款,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审查集资自愿性由于企业职工集资款清偿时的利息很大程度上低于普通债权的利息,因此,为保护职工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应结合企业的集资通知书、各种会议记录、借款协议等证据材料,对债权人是否自主自愿将资金作为职工集资款向企业出资进行审查。如
15、查明职工并非自愿缴纳集资款,而是出于公司强迫等原因,则应按照普通债权利息进行认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程序事项管理人主动调查并公示基于上述论证,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性质。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因此,职工集资款在清偿时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提供必要补充证据依据上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集资款的认定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企业的集资通知书
16、、各种会议记录、收据和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借款协议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综合利用各项资料对职工集资款进行判断。然而基于对职工集资款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的现状,导致企业破产时,有很大概率伴随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毁损灭失,管理人只能根据已掌握的资料进行认定,可能不足以保障职工集资款的清偿,对职工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管理人的调查阶段或在列出清单公示期间,职工可向管理人提供补充证据,辅助职工集资款的认定与清偿。依职工债权顺序优先清偿职工集资款的清算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后一个程序,应在上述程序完成,管理人公示和处理异议结束后统一进行。根据上文论证,职工集资款应按照职工债权程序进行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因此,职工集资款依职工债权程序应优先清偿。四、结束语职工集资款在目前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