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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GZT 0005 S-2023 紫苏杏仁(方便食品).pdf

1、 安徽古之滕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GZT Q/AGZT 0005S2023 代替:Q/AGZT 0005S2019 紫苏杏仁(方便食品)2023-01-08 发布 2023-01-26 实施 安徽古之滕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300305S备案生效日期:2023年01月28日Q/AGZT 0005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

2、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古之滕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古之滕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之华。本标准于2019年03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23年01月08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ZT 0005S-2023 1 紫苏杏仁(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紫苏杏仁(方便

3、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

4、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

5、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

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ZT 0005S-2023 2 3.1 紫苏杏仁(方便食品)以本标准适用于以药食同源品种(紫苏、杏仁、金银花、大枣)、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山梨糖醇、维生素C等为原辅料,经磨粉或不磨粉、调配、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冲调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紫苏、杏仁、金银花: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 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

7、定。4.1.4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5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4.1.6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7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4.1.8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标示的食用方法冲调制备样品,

8、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气味与滋味 具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颗粒状或粉状,冲溶后呈均匀的混悬液,底部允许有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铅(Pb)/(mg/kg)0.18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9、 2763 的规定。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ZT 0005S-2023 3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第二法 菌落总数/(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

10、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1 组批 7.1.2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1.3 抽样 7.1.4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1.5 出厂检验 7.1.

11、6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1.7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1.8 判定规则 7.1.9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1.10 型式检验 7.1.1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7.1.12 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7.1.13 b.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7.1.14 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

12、.1.15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1.16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ZT 0005S-2023 4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及相应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标注。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3、28118、GB 9683 和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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