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1卷第2期 常 州 工 学院学 报(社科版)Vol.41 No.22023 年 4 月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Apr.2023doi:doi:10.3969/j.issn.1673-0887.2023.02.023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标准研究李君阳(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公诉事实同一性本身究竟如何进行界定是一个经常被人忽视的问题。在被告人同一认 定并无较大理论争议的情况下,犯罪事实同一与否的判断标准之争成为了界定公诉事实同一性的 关键所在。通过梳理社
2、会事实同一标准与罪名同一标准的理论脉络,可以发现社会事实同一标准 与罪名同一标准对于犯罪事实同一性的认定趋于理论上的两极,两标准的理论缺陷致使其皆不可 取。相比之下,具有折中性质的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可以避免前两种标准的理论缺陷,适宜作为我 国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依据。关键词:公诉事实;公诉变更;犯罪事实同一性;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一、问题的提出程序法中的公诉事实同一性包含被告人同一 与犯罪事实同一,其中被告人同一与否的界定在 理论上并无较大争议。相比之下,理论上存在 判断标准之争的犯罪事实同一性成为了认定公诉 事实同一性的关键,以至于当我们探讨如何界定 公
3、诉事实的同一性时,实际上亦是在探讨如何界 定犯罪事实的同一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 与实务界对刑事诉讼中公诉变更问题的重要性已 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众多学者在肯定公诉事实同 一性的基础上对实践中的公诉变更问题进行了诸 多研究。女口:有论者立足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 出了刑事诉讼法中立法缺失的弥补可以解决两高 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并且在刑事诉讼法得 到相应完善之前,亦可以通过修改最高检规则中 的若干条款以实现两高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也有论者从公诉变更实体限制机制构建的角度主 张以公诉事实制度限制公诉变更;更有论者着 眼于司法实务中的实践现状来探讨刑事诉讼中变 更公诉的边界控制。凡此种种,虽然学者
4、们为应对公诉变更问题文章编号:1673-0887(2023)02-0119-06研究角度与研究结论不同,但是其讨论的语境皆 是在肯定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展开的,笔者 对此亦是认同的。梳理上述学者的研究脉络,我 们不难发现,学者们在对公诉变更问题进行研究 时多将其讨论的逻辑出发点即公诉事实同一性置 于不证自明的位置之上,却常常忽视了对公诉事 实同一性范围本身界定的研究。那么公诉事实的 同一性究竟该如何进行界定?同时,鉴于前述犯 罪事实同一与否的认定成为了判断公诉事实同一 性的关键,我们便会不由得将疑问落脚在犯罪事 实的同一性界定上,即犯罪事实的同一性究竟该 如何进行界定?这无疑是一个被忽视的问
5、题。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上的理论之惑在现有立 法中同样无法找到答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 公诉变更并无明文规定,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缺位。实践中的公诉变更规范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 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司法解释,这些司 法解释重点规定了公诉变更的适用条件、公诉变 更的方式、如何协调公诉变更情况下人民检察院 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及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等 问题,难以从中探寻有助于界定犯罪事实同一性 的答案。然而,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判断犯 收稿日期:2022-08-15作者简介:李君阳(1996-),男,河南鹤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120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3 年罪事实
6、同一性的标准,那么我们所要面临的不仅 是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的公诉变更行为日益增多,被告人辩护权益受到的侵害日益严重的问题,就 连学者们提出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问题的 对策也会成为空中楼阁。由此,如何界定犯罪事 实的同一性便成为一个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理论 中,还是在刑事司法实务中都急需解决的问题。那么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同一性究竟应该如何判 断呢?目前理论界对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判 断主要有3种学说主张,分别是社会事实同一标 准、罪名同一标准以及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化 社会事实同一标准与罪名同一标准在判断犯罪事 实同一性的问题上走向了理论的两极,相比之下,笔者更赞成具有折中性质的规范性事实同一标
7、 准。那么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罪名同一标准以及 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等各自的理论主张分别是什 么?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的理论缺陷有哪些?罪名 同一标准的理论缺陷有哪些?社会事实同一标准 与罪名同一标准又是缘何走向了理论的两极?具 有程序法属性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本身是否可 以引入实体法规范评价因素?规范性事实同一标 准究竟如何证成?我国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问 题上是否可以采用规范性事实同一标准?笔者拟 对这些问题予以逐一分析,希望借此厘清程序法 中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标准之争,以期有益于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公诉变更问题的解决。二、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及其缺陷作为判断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标准之 一,社会
8、事实同一标准又称自然事实同一标准,该 标准起源于德国,其主张运用“生活的”“常识的”观点从社会事实层面以及历史事实层面来判断不 同诉讼或者同一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犯罪事 实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不同诉讼或者同一 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犯罪事实在社会事实层 面以及历史层面是相符合的,即犯罪事实具有“一致性的历史性经过”,那么犯罪事实具有同一 性。反之,则犯罪事实不具有同一性。通过梳 理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的理论脉络,我们不难发现 该标准剔除了法规范评价因素对犯罪事实同一性 认定的影响,更多依赖于社会生活经验形成的“生活的”“常识的”观点来判断犯罪事实同一与 否,这使得犯罪事实同一性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
9、。因此,该标准的采纳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在宽泛 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内相对便利地对指控犯罪 事实进行变更,而不必另行提起诉讼,以此增加穷 尽被告人所犯之罪的可能性。法院也可以根据审 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及时调整审判对象的 范围,而又不至于违背诉审同一与不告不理原则,以此提高刑罚权在一次审判中实现的可能 性。不难发现,以该标准为依据的犯罪事实 同一性判断有助于刑事诉讼中诉讼效率的提升以 及诉讼经济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在诉讼过程中具体表征为 公诉事实,这意味着法官对犯罪事实的评价在法 律层面上必然是自由的国。社会事实同一标准 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问题上对法规范评价因素 的摒弃似乎与这一点是相
10、契合的。并且当前我国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制度改革即简易程序规则的细 化、速裁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无不蕴含着 提升诉讼效率与实现诉讼经济之意,这似乎又与 社会事实同一标准所具有的理论优势相吻合。那 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在判断犯罪事实同一性问题 上可以借鉴并采用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呢?笔者认 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其中的原由在于社会事实 同一标准具有以下3 3个理论缺陷。第一,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对形式理性的侵 蚀之弊。大陆法系为抑制权力恣意行使建立了数 不胜数的典章条文,由此也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形 式理性特点。这种形式理性不仅体现在立法环 节,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环节。有鉴于犯罪事实同 一性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
11、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不 仅牵涉程序基本原理的贯彻与实行,如控审分离、诉审同一、不告不理以及一事不再理等原则,更牵 涉刑事诉讼中最为核心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 权”之诉讼目的是否可以实现与兼得。因此,犯 罪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断无论在结果呈现上 还是在评判的过程审视上,形式理性都应该被予 以体现并切实地遵循。然而与此种形式理性相背 离的是,社会事实同一标准更多的是依赖通过日 常生活经验累积的“生活的”“常识的”等具有主 第2期李君阳: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标准研究121观价值判断色彩的观点来评判犯罪事实同一与 否,明显存在主观价值判断的恣意空间。这种理 论逻辑上的神形背离,延伸到我国司法实
12、践中其 结果必将是由于司法人员主观价值判断水平的高 低不一而被予以无限放大,由此带来的结果必将 是恣意的主观价值判断对形式理性的系统性 侵蚀。第二,辩护对象不确定性的增强,隐含了被告 人辩护权益保障困境。社会事实同一标准界定下 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是较为宽泛的,这或许有 益于诉讼效率的提升与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但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 概念,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犯罪事实展开 的,7395 O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同样是被告人 进行辩护时所针对的对象,当犯罪事实处于不确 定性的状态时,或者当此种不确定性被予以增强 时,被告人很难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策略,被告人 的辩护权益可
13、能难以得到保障。第三,实体法价值目标在程序法中的实现危 机。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工具性价值与独立性价值 之双重价值属性,随着诉讼程序的展开、推进以及 终结,实现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工具性要求必然蕴 含其中。这种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体现在 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即正确适用实体法之上,还 体现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上。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在认定犯罪事实同一与否 的过程中对法规范评价因素的剔除,势必会造成 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的缺 失。并且,公诉事实的单一性是确定公诉事实同 一性的基础,而公诉事实的单一性则是受刑事实 体法中罪数论影响的伽。由此,蕴含着实体法 价值目标的罪数论势
14、必会凭借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将其“影响”延伸至同一性之中。质言之,实体法 中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将同一被告人呈现行为复 数的犯罪事实拟制为一罪,实则是实体法对不同 犯罪事实在刑罚权数量上的刻意缩减,具有程序 法属性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亦会受其影 响8 112o因此,当实体法对同一被告人呈现行为 复数的犯罪事实作出特别规定时,仅仅依据社会 事实同一标准对犯罪事实同一性进行的判断是无 法保证实体法价值目标在程序法中得到充分实 现的。以对连续犯的处理为例,在常某某贪污、滥伐 林木一案中,常某某的3次滥伐林木行为分别发 生在1994至1996年期间、2000年10月,2004年 11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连
15、续犯,以滥伐林木罪 一罪处理。对于此案例,假设检察机关提起指 控的犯罪事实中只包含了常某某的前两次滥伐林 木行为,而常某某在2004年11月实施的滥伐林 木行为在庭审的过程中才被发现,那么此种情况 下如果仅仅依据社会事实同一标准中的“一致性 的历史性经过”观点来判断,3次时间间隔有数年 之久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认为可以构成一个 具有同一性的犯罪事实,进而不能被认为可以通 过公诉变更予以处理。此种情势下,实体法在连 续犯处理原则规定中所蕴含的价值目标自然要在 程序法进程中面临实现危机。三、罪名同一标准及其缺陷罪名同一标准与社会事实同一标准同为判断 程序法中犯罪事实同一性的标准之一,但是由于 判
16、断标准之逻辑构建的出发点不同,这两个判断 标准被摆到了理论的两极。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罪 名同一标准主张抛开社会事实评价层面的影响,主要着眼于同一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或者不同诉 讼中的犯罪事实在法律评价层面上是否是一致 的,从而判断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旳归。换 言之,同一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或者不同诉讼中 的犯罪事实如果在法律评价层面上的罪名是一致 的,那么犯罪事实具有同一性。反之,犯罪事实则 不具有同一性。该标准的理论特点不仅仅在于其 将社会事实评价因素从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之中 予以祛除,更重要的在于其将实体法中的罪数理 论引入了犯罪事实同一性的判断之中,甚至可以 说根据该标准所进行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将完 全依赖于实体法中的罪数论。不难发现此种判断 标准之下的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是狭窄的,这对 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 保障是有利的。因为,犯罪事实同一性范围狭窄 可以严格限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公诉变更范 围,使公诉变更的范围以及诉讼中的辩护对象更 加明确,有利于被告人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策略,122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3 年对于提升被告人辩护的有效性以及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