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 1/T 3 0 3 2 0 1 3 代替 D B 4 1/T 3 0 3-2 0 0 3 无公害金银花 2 0 1 3 -0 1 -2 8 发布 2 0 1 3 -0 3 -2 8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 B 4 1/T 3 0 3 2 0 1 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 1.1-2 0 0 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 B 4 1/T 3 0 3-2 0 0 3 无公害饮用金银花,与D B 4 1/T 3 0 3-2 0 0 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名称无公害饮用金银花改为
2、无公害金银花;增加了理化指标木犀草苷的要求及检验方法(见 4.3 和 5.2.2);将产品分级改为特级、一级、二级、合格品(见 4.2,2 0 0 3 年版的 4.2);按 G B 2 7 6 2 规定将“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限量”修改为“污染物限量”(见 4.4,2 0 0 3 年版的 4.3)。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新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密市林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宗贤、王朝霞、段慧燕、付向阳、陈现伟、李伟芳。本标准于2 0 0 3 年3 月首次发布,2 0 1 2 年1 2 月第一次修订。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 B 4 1
3、/T 3 0 3 2 0 1 3 1 无公害金银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金银花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金银花的生产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B/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2 7 6 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 B 2 7 6 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 B 5 0 0 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 B 7 7 1 8 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T 8 3 0 2 茶、取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 0 0 5 第7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 0 1 0 年版 第一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无公害金银花 指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的金银花,其质量安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金银花。4 要求 4.1 感官 4.1.1 具有无公害金银花的自然品质特征,无劣变、无异味。4.1.2 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4.1.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和香味料。4.2 技术要求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 B 4 1/T 3 0 3
5、 2 0 1 3 2 金银花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技术要求 等级 要 求 特级 干货;花蕾呈棒状,上粗下细,略弯曲;表面青绿色,花冠厚,质稍硬,握之有顶手感;气清香,味甘微苦;无开放花朵,破裂及黄条不超过 5%;无黑条、黑头、枝叶、杂质、虫蛀、霉变。一级 干货;花蕾呈棒状,上粗下细,略弯曲。表面青绿色,花冠厚,质稍硬,握之有顶手感;气清香,味甘微苦;开放花朵不超过 5%;黑头、破裂花蕾及黄条不超过 1 0%;无黑条、枝叶、杂质、虫蛀、霉变。二级 干货;花蕾呈棒状,上粗下细,微弯曲;表面绿白色或黄白色,花冠厚,质硬,握之有顶手感;气清香,味甘微苦;开放花朵、黑条不超过 3 0%,无
6、枝叶、杂质、虫蛀、霉变。合格品 干货;花蕾或开放花朵兼有,色泽不分,枝叶不超过 3%,无杂质、虫蛀、霉变。4.3 理化指标 金银花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 2.0 绿原酸(C1 6H1 8O9)/(%)2.0 木犀草苷(C2 1H2 0O1 1)/(%)0.0 5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 B 2 7 6 2 有关茶叶的规定。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 B 2 7 6 3 有关茶叶的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为 5 0 g/瓶(袋)、1 0 0 g/瓶(袋),其他规格也可根据用户需求确定,
7、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及技术要求 取金银花干燥品3 0 g,置于白色干燥洁净容器中,按照分级要求采用目测、手捏、品尝、嗅其气味进行测定。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 B 4 1/T 3 0 3 2 0 1 3 3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的测定按 G B/T 5 0 0 9.3 规定进行。5.2.2 绿原酸和木犀草苷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药材和饮片”中金银花的规定进行。5.3 污染物限量 按 G B 2 7 6 2 的规定进行。5.4 农药最大残留量 按 G B 2 7 6 3 的规定进行。5.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8、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年份、同一等级、同一规格、同一包装日期的产品为一个组批。6.2 取样 按照G B/T 8 3 0 2 规定进行。6.3 交收检验 6.3.1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交收。6.3.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时;b)前后两次抽样结果差异较大时;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
9、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的每个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5.2 污染物限量指标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可用留存样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6 复检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 B 4 1/T 3 0 3 2 0 1 3 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用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 B T 8 3 0 2 规定加倍取样,对有争议的 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 B/T 1 9 1 的规定。7.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 B 7 7 1 8 的规定。7.3 包装 应选择清洁、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卫生安全,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7.5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贮存。8 保质期 保质期由生产者根据包装材料、运输和贮存条件等因素确定。_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