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1.2 2 0B 4 1DB1 3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D B1 3/T 1 0 0 4.8-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X07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 0 0 8-1 2-2 9 发布2 0 0 8-1 2-3 1实施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 B1 3/T 1 0 0 4.8-2 0 0 8前 曰.-曰 D B 1 3/T 1 0 0 4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 B 1 3/T 1 0 0 4.1-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 1 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 B 1 3 I T 1 0 0 4.2
2、-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2 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 B 1 3/T 1 0 0 4.3-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 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 B 1 3 R 1 0 0 4.4-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 B I 3 IT 1 0 0 4.5-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 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 B 1 3/T 1 0 0 4.6-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6 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 B 1 3/T 1 0 0 4.7-
3、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 B 1 3/T 1 0 0 4.8-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 B 1 3/T 1 0 0 4.9-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 B 1 3/T 1 0 0 4.1 0-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 0 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 D B 1 3/T 1 0 0 4的第8 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
4、草人:张玉新、徐强、姚国安、李海涛、肖志生、王亚辉、任芳。DB1 3/T 1 0 0 4.8-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8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防疫处罚的管辖、内容、工作程序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 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
5、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 9%年1 0 月1 日起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 0 0 8 年1 月1 日 起施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 0 0 6 年4 月1 3 日 农业部第1 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 0 0 6 年7 月I 日 起施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 2 0 0 6)4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 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以及其它与动物防 疫有关活动的单位或
6、个人,违法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4 管辖4.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4.2 基层动物防疫站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义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并按下列程序操作:a)办理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现场处罚案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b)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对涉及辖区外的 案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Gi 内容5.,对动物饲养、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2 对执行动物卫
7、生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DB1 3/T 1 0 0 4.8-2 0 0 85.3 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6 行政处罚程序6.,适用程序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2 简易程序6.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6.2.2 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理处罚依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按照一般程序规定执行。6.2.3 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 辩,并予答复。6.2.4 填写预定格式的 行政处 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6.2.5 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出具罚没收人单据。6.3 一般
8、程序6.3.1 立案6.3.1.1 通过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批转、其它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经过核实,在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6.3.1.2 不予立案的,向举报者、或者批转机关、移送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备案。6.3.1.3 予以立案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在2 个工作日内 报县级以 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立案后应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调取证据。6.3.2 调查取证6.3.2.1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6.3.2.2 收集证据的种类 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3.2.3 收集证据的方法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泛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9、规 定。6.3.2.4 制作询问笔录6.3.2.4.1 制作询问笔录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格式填写。6.3.2.4.2 制作完毕后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 读能力的,向其宣读。6.3.2.4.3 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允许其更改或补充;对有修改的 地方,当事人加按手印证明。6.3.2.4.4 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6.3.2.5 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3.2.6 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实施隔离、扣押和处理措施时,以及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和处理措施时,应当 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
10、责人批准,出 具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文书。6.3.3 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3.4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执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4 听证程序6.4.1 适用条件6.4.1.1 责令停产停业。6.4.1.2 吊销动物防疫许可类证照。6.4.1.3 较大数额罚款。DB 1 3/T 1 0 0 4.8-2 0 0 86.4.2 程序 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7 行政处罚的适用 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8 罚没财物的管理 执行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 案件移送9.1 对动物卫生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9.2 违反其它行政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9.3 移送案件制作 案件移送函。1 0 组卷归档1 0.1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组卷归档。1 0.2 归档的要求按照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