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100.30CCS A 50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 22782021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基本要求2021-04-22 发布2021-07-22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4/T 22782021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原则.15 主要内容.2附录 A(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内容.4参考文献.5DB14/T 2278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认证认可标准化
2、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和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安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文华、王艳、杨志军、董莉、陈彦华、张辰宇、郝丽萍、刘俊、杜占利、贺继峰、张云倩。DB14/T 227820211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基本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主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各类实验室、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 22117、GB/T 27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诚信个人和(或)组织在从业活动中承诺与行为的一致性。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来源:RB/T 2142017,3.13.3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4、员。4原则4.1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4.2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是开展检验检测相关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和前提。4.3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应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进行管理。4.4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掌握、践行和提高诚信意识,通过遵守诚信行为,建立诚信声明、诚信档案、信用报告,接受诚信教育,满足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基本要求。4.5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DB14/T 2278202125主要内容5.1诚信行为5.1.
5、1总体要求a)遵守市场、税务、消防、环保、人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b)如实申报个人信息;c)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d)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问询和第三方调查等情况;e)不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兼职;f)不应在本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从事产品的生产、经销或兼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g)不应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h)不应以任何形式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和安排的旅游等娱乐活动。5.1.2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活动时人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活动时人员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有关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b)认真学习、理
6、解和落实 GB/T 31880 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c)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d)带头开展诚信建设工作,诚信地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及相关人员能诚信开展检验检测活动;e)检验检测机构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f)不应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应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应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g)应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通用要求的规定,对检验检测的样
7、品进行管理;h)无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活动相关规定的行为。5.1.3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活动时人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活动时人员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资质;b)遵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内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检查、审核和评审);c)按照规定的设备、时间和环境条件等完成检验检测活动;d)不应使用作废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活动;e)不应利用未检定或未校准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活动;f)不应有超出指定业务范围的服务或出具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g)不应有在检验检测活动中不及时记录,事后补记、追记的行为;h)不应有随意编造、更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的行为;i)不应有未提供
8、样品、租借样品、重复送样或未经检验检测就出具报告的行为;j)不应有编造虚假文件和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失实的结论的行为;k)不应有将不合格项判为合格或将合格项判为不合格的行为;l)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应归档留存;DB14/T 227820213m)无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活动相关规定的行为。5.2诚信教育5.2.1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除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操作技能外,还应持续接受诚信方面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以提升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5.2.2诚信教育的内容应包括遵纪守法、质量意识、品牌效应、社会承诺等方面。5.2.3必要时,应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和考核。5.2.4通过培训能确保检
9、验检测机构人员知晓:a)个人在诚信管理方面的作用和职责;b)个人对机构诚信的影响以及对个人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c)违背诚信规定的后果。5.2.5有关诚信持续教育培训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诚信培训;b)各级行业协、学会组织的诚信培训;c)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诚信培训;d)检验检测机构内部组织的诚信培训。5.3诚信声明5.3.1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前应进行诚信声明。5.3.2诚信声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b)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c)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
10、果,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弄虚作假,不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d)不在其它检验检测机构任职或兼职的声明;e)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对外发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接受相关处罚,承担法律责任。5.4诚信档案5.4.1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应建立个人诚信档案。5.4.2诚信档案具体内容参见附录 A。5.4.3诚信档案应专人管理,确保诚信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4.4宜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电子档案。5.5信用报告5.5.1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学)会必要时可依据诚信档案,建立并推
11、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5.5.2信用报告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应聘时,宜主动提供;b)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时,应主动提供;c)其他需证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诚信状况的情形。DB14/T 227820214AA附录A(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内容A.1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诚信档案信息采集内容A.1.1基本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a)姓名、性别;b)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c)教育背景;d)从业经历;e)就职工作;f)岗位及就职时间;g)专业技术职称及职称获取时间。A.1.2执业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但
12、不限于:a)取得的资格证书名称、批准机构及有效时间;b)社会兼职名称(包括委员会、学会、协会、专家库等);c)取得荣誉的时间、事项、颁发单位、证书编号等;d)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结果、处罚文件、处罚机构等。DB14/T 227820215参考文献1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公告.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公告.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2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