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DB 21/2392-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 食 海 参 2014-12-29 发布 2015-06-29 实施 辽 宁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辽 宁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发 布 DB DB 21/2392-2014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大连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文、王旭太、侯红漫、董秀萍、龙峰、赵浩吉、孟琳、张公亮、朱蓓薇 DB DB 21/2392-2014 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 食 海 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
2、定了即食海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海参、盐渍海参为原料,经预处理、水发(或不水发)、入味(或不入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海参(不包括不采用终端杀菌工艺的海参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3、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
4、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5、3215 盐渍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DB DB 21/2392-2014 农业部公告(2002)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即食海参 指经过加工处理,可直接食用,或经过简单缓化处理即可食用的海参产品。根据加工工艺不同,即食海参主要分为水发和非水发类即食海参。3.2 水发类即食海参 指以新鲜海参或盐渍海参为原料,经脱盐(或不脱盐)、煮制等预处
6、理后,水发、入味(或不入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海参。3.3 非水发类即食海参 指以新鲜海参或盐渍海参为原料,经脱盐(或不脱盐)、煮制等预处理后,不水发、入味(或不入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海参。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海参:鲜活海参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盐渍海参应符合 SC/T 3215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4.1.4 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及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7、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淡褐色或深褐色等海参固有颜色,有光泽 组织形态 肉质组织正常,个体完整,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品尝时无异物感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DB DB 21/2392-2014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发类即食海参 非水发类即食海参 固形物含量/(g/100g)50 蛋白质/(g/100g)3.0 10.0 盐分(以氯化钠计)/(g/100g)3.0 铅(以 Pb 计)/(mg/kg)1.0 无机砷c(以 As 计)/(mg/kg)0.5 镉(以 Cd 计)/(
8、mg/kg)2.0 铬(以 Cr 计)/(mg/kg)2.0 甲基汞a(以 Hg 计)/(mg/kg)0.5 多氯联苯b/(mg/kg)0.5 a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b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c测定总砷的含量,如总砷不超标,则不用测定无机砷。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3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
9、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2DBDB 21/2392-2014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其他
10、污染物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白搪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进行。5.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进行。5.2.3 盐分 按 GB/T 12457 规定进行。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5.2.5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进行。5.2.6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进行。5.2.7 铬 按 GB
11、/T 5009.123 规定进行。5.2.8 甲基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进行。5.2.9 多氯联苯 按 GB/T 5009.190 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4789.2 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执行。5.3.3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 4789.7、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4 净含量及负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DB DB 21/2392-2014 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2、6.2 组批与抽样 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 SC/T 3016 规定进行。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固形物含量、蛋白质、盐分(特指入味海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
13、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预包装的标签内容按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箱表面按 GB/T 191 规定执行。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应符合 GB6453。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 04或(-182)的库房内,仓库清洁,严禁与有毒、有害、易腐蚀的 物品同库混放,产品应有垫离,离墙 20cm,离地 10cm。保质期:04保存,3 个月;(-182)以下保存,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