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01 B 11 备案号:36371-2013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169.4-2012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禽产品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actice of The Edible Agriculture Products Recorded Farm-Poultry product 2012-12-10 发布 2012-12-3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 DB32/T 2169.4-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DB/T 2
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为系列标准:1.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2.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蔬菜 3.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产品 4.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畜禽产品 5.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蜂产品 6.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米制品 7.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紫菜 8.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茶叶 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水果制品 10.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乳制品 本部分为DB/T 2169的第4部分,本部分应与第1部分结合使用。本标准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起草。本部
3、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吴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徐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伟、夏慧、袁芳、吴萍兰、乔华林、余兵、施东华、郁斌。DB32/T 2169.4-2012 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禽产品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禽产品备案基地的组织管理、基地条件、布局及设施、养殖管理、防疫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可食用禽产品原料的禽养殖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4、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32/T 2169.1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3 组织管理 3.1 组织机构和职责 出口禽产品备案基地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建立相关制
5、度,保证各项活动有效完成.3.2 人力资源 3.2.1 备案基地应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兽医负责禽类的饲养、卫生防疫。3.2.2 备案基地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3.2.3 备案基地内饲养人员应掌握动物防疫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制度。3.3 信息沟通 3.3.1 内部沟通 a)备案基地应确保其专职兽医、技术员、饲养员获得充分的、相关的信息和数据。b)操作规程、养殖投入品清单、准许使用药物清单、禁用药物清单等应张贴在便于专职兽医、技术员、饲养员观看、学习的区域。c)应以适当方式公布基地专职兽医、技术员的联系方式,建立和畅通相关信息的报送渠道。3
6、.3.2 外部沟通 a)应在引进雏禽后及时将雏禽来源、分舍情况,包括品种、数量、密度等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b)应将本基地使用的饲料、养殖投入品及兽药、疫苗等信息报告检验检疫部门,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各类养殖投入品使用或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DB32/T 2169.4-2012 2 部门。c)发生重大疫情疫病时,备案基地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客户。4 备案基地条件 4.1 环境要求 4.1.1 备案基地的设置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要求,符合 GB/T 18407.3 的规定。4.1.2 养殖场周围无其它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场
7、,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有利于动物卫生防疫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4.1.3 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88的要求。4.2 水源要求 备案基地禽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养殖戏水池应不受有害污染,用水量能够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4.3 养殖规模 4.3.1 肉用鸡年出栏量20000 羽,肉用鸭等其他禽类年出栏量10000 羽。4.3.2 蛋鸡年存栏量10000羽,蛋鸭等其他禽类年存栏量5000羽。5 布局及设施 5.1 备案基地布局 5.1.1 备案基地周围应设防疫隔离设施,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周边建有围墙或具有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
8、限分明。5.1.2 生产区应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生产区禽舍间应有效隔离,鲜蛋、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运输通道应与垃圾、粪污通道严格分开。5.1.3 场区内应设净道和污道以及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5.2 备案基地设施 5.2.1 备案基地应设有主大门及消毒池,建有办公设施和兽医室、饲料仓库等生产辅助设施。5.2.2 生产区内应建有更衣消毒室或淋浴室,各区域间、禽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5.2.3 蛋禽养殖场生产区应建有禽蛋储藏室,禽蛋储藏室应满足储存禽蛋的温度、卫生要求。5.2.4 隔离区应建有病死禽尸体解剖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5.2.5
9、禽舍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鸟设施。6 养殖管理 6.1 进雏管理 6.1.1 雏禽必须来自非疫区,须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引入。6.1.2 雏禽进场后须经隔离检疫合格。6.2 饲料管理 6.2.1 质量和卫生 备案基地使用的饲料应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满足动物卫生、营养需求。6.2.2 采购和验收 a)备案基地应制定饲料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对饲料供应商进行合格评价,外购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资质。b)外购饲料进入基地前应核对供应商备案饲料名录、批次号、料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检验检疫备案号、质量合格证明等信息,并对饲料进行色、形、味等感官检验。必要时应抽样实施安
10、全风险监测。6.2.3 自配饲料 a)自配饲料应有明确的配方,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浓缩料按 6.2.2 管理。DB32/T 2169.4-2012 3 b)自配饲料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符合有关规定。6.2.4 鲜活饵料 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鲜活饵料应新鲜、不变质,并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6.2.5 储存 a)其他养殖投入品及兽药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中,由专人管理。储存条件应符合标签的特殊要求。b)禁止使用我国及输入国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禁用药物和拟使用药物清单应在仓库醒目处张贴。c)应制定其他养殖投入品及兽药使用清单,包括每种化学品及兽药、疫苗的生产商、供应商、使用方式、使用剂量等信息。6.2.
11、6 使用 a)兽药使用实施处方制,由驻场兽医开列诊断说明及药物处方,凭处方由保管员发放。预防和治疗所用的兽药必须按照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b)药物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或者处方进行,不得随意增大使用剂量或给药方式。c)禁止在蛋禽整个产蛋期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6.2.7 停药期控制 对限用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应建立相关追溯系统以确保已用过药物治疗的禽及其产品的批次能被确认,以便实施停药期,确保处于停药期内的产品不用于生产加工销售。6.3 动物防疫 6.3.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6.3.2 免疫 应根据疫病的发生种类、特点
12、及省、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6.3.3 检疫 a)禽养殖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护卫犬除外)、鸟类,禁止带入可能染疫的畜禽及其制品或其他产品。b)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经过消毒的车辆可进入行政区或生活区。c)对已发生疑似传染病的禽类,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6.3.4 消毒 a)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定期进行场内外环境、饮水、禽舍消毒,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b)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用消毒水洗手、戴
13、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经过消毒通道,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胶靴、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6.3.5 无害化处理 备案基地废弃物处理应符合 GB 18596 标准要求,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处理按照 GB 16548 的规定进行。7 质量管理 7.1 标识、记录和追溯管理 7.1.1 应详细记录雏禽供应商合格评价及引进、隔离、检验检疫、分栏等情况并收集相关材料。7.1.2 应建立完整的饲料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饲喂对象、饲料品种、饲喂时间及饲喂量等信息。7.1.3 应做好用药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日期、药物名称、处方、疾病诊断、使用方法、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等。7.1.4 应对可能导致追溯体系发生
14、变化的转移(如分栏、转栏等)做好标识和记录,以确保生产过DB32/T 2169.4-2012 4 程的可追溯。7.1.5 应对各类养殖生产管理活动尤其是各类养殖投入品的采购、验收、进出库、领取、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7.1.6 应建立产品流向与供货证明之间的联系信息,以确保出场产品的可追溯。7.2 安全风险监控 7.2.1 监测计划 每个生产季节应针对禽产品、饲料、兽药等不同的对象制定监测计划,内容至少包括监测对象、项目、限量标准、抽样时间和频率等。7.2.2 水质监测 每年应按照 NY 5027 对养殖用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如养殖区域周围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时应强化水质监测。7.2.3 饲料监测 生产季节每季度至少按饲料品牌抽取一次样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验证性监测。自配饲料每年抽取饲料样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测 2 次。7.2.4 其它养殖投入品及兽药监测 必要时,抽取其他养殖投入品及兽药进行针对性的验证性监测。7.2.5 成品监测 备案基地向客户供货前,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抽取成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