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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pdf

1、ICS 01.140.30 A 13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Test report format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8-28 发布 2014-09-2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146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

2、验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炎、林森、金爱咏、陶小星、刘庚、万文民、殷群。DB34/T 21462014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结构格式要求、报告印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编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实

3、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抽查方案/细则等有效文件对某种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检验,将得出的检测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并做出合格与否判定后,出具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证明文件。3.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所称监督抽查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级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整改后的复查检验等。4 报告编制要求

4、 4.1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 A。DB34/T 21462014 2 4.2 检验报告的编排次序为:封面、报告首页、附件页、注意事项页,每部分内容独立成页,如有需要可以有封底。4.3 检验报告应当包含的信息必须准确、有效、齐全。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并尽量减少产生歧义或误用的可能性:a)检验报告的标题;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c)检验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数及总页数,以确保可以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d)项

5、目下达单位及受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e)检验依据(所用标准和方法)的标识;f)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g)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h)检测的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i)检验报告主检、审核、批准人员的姓名、签字或等同的标识;j)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物品有关的声明。4.4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除了 4.3 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a)抽样日期;b)抽取的样品的清晰标识;c)抽样的地点,可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d)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f)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

6、节。4.5 检验报告中选用的术语应具有唯一的含义。4.6 检验结论是对所检产品的综合评价。检验结论用语应准确、规范、简练,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语。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附录 A 首页示例中的用语。4.7 对发出的报告发现有错误,应使用更正报告的方法更正,并将原来的报告追回。更正报告不另行编号,在原报告编号后加识别号“G”,在封面“检验报告”下面加注:“对检验报告的更正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注明“原检验报告作废”,必要时说明更改原因。4.8 检验报告其它要求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 条的相关规定。5 报告结构格式 5.1 封面 5.1.1 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及其它特定

7、标志、标题、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检验类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等内容。其它特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 A.1。5.1.2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识: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具有 CMA(CMAF)计量认证标识和 CAL 审查认可(验收)标识。应正确使用 CMA(CMAF)/CAL 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认证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 CMA(CMAF)/CAL 标志的报告封面。标识于封面左端上角起在同一高度均匀排列,顺序依次为:CMA(CMAF)、CAL、其它法定标识、其它认可标识、机构自有标识。5.1.3 标题:位于标识区

8、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A.1。DB34/T 21462014 3 5.1.4 检验报告编号:位于标题的下方,检验报告编号由识别部分和序号部分串接组成。5.1.5 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5.1.6 受检单位:直接提供受检产品的一方,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5.1.7 生产单位:产品生产制造单位,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

9、抽样后应与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检验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5.1.8 检验类别: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级复查检验等。5.1.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注册名称或依法设置、认证认可名称。5.2 首页 5.2.1 首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样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受检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委托单位(单位名称及地址)、抽样单位、产品商标、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样品特性和

10、状态、样品等级、样品数量、检查封样人员、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签发日期、备注以及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等内容。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录 A.2。5.2.2 机构名称:同 5.1.9。5.2.3 标题:位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A.2。5.2.4 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5.2.5 页次编号为:共页 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报告页的页数号。5.2.6 产品名称:同 5.1.5。5.2.7 型号规格:应填写产品明示的规格型号,或委托方提供并确认的产品规格型号

11、5.2.8 受检单位:同 5.1.6。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5.2.9 生产单位:同 5.1.7。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5.2.10 委托单位: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名称。5.2.11 抽样单位:承担产品抽样的单位名称。5.2.12 产品商标:样品的标示商标。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商标。5.2.13 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填写样品的标示批号及生产日期,无批号的必须填写生产日期。5.2.14 检验依据:样品生产、检验依据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监督抽查规范或

12、实施方案(细则)等。依据的标准以“标准编号-标准年代号”的形式表示。依据其它技术文件,则以该文件的全称表示。5.2.15 样品特性和状态:依据样品的直观印象和初步判断进行的客观描述。5.2.16 样品等级:按样品执行标准中的规定填写。若样品未标注等级或标注的等级与相关产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此处填写“/”,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产品实际应该标注的等级。5.2.17 样品数量:实际接收样品的数量(如实际接收样品数量不是全部抽取样品的数量,需在委托合同或抽样单中注明其它样品的存放地点)。样品数量计量单位应符合产品检验依据的相关规定。5.2.18 检查封样人员:检验单位负责样品接收及样品状态、样品封样状

13、态检查验收的人员姓名。5.2.19 抽样人员:现场抽取样品的人员。抽样人员至少两名,并取得抽样人员资格证,不得由企业人员自行抽样。DB34/T 21462014 4 5.2.20 抽样地点:指抽取检验样品的具体地点,如“成品库”、“生产线末端”等。5.2.21 抽样日期:指抽取检验样品的具体日期。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5.2.22 抽样基数:抽样地点被抽取的同批次产品的实际存量,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标准或抽样方案规定。抽样基数计量单位应符合产品检验依据的相关规定。5.2.23 检验日期:指从试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包括对样品的状态调节、养护等预处理时间。采用阿拉

14、伯数字,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5.2.24 检验结论:按照检验依据的具体判定原则,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做出的综合判定。检验结论用语见附录 A.2.1、附录 A.2.2。5.2.25 签发日期:正式报告完成日期,也就是授权签字人批准检验报告的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此处需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5.2.26 签字: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应为签字或等效标识。5.2.27 备注:需要时对检验结果做出的解释和说明,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条的相关规定。5.3 附件页 5.3.1 附件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

15、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判定、封尾等内容。必备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A.2.3、附录 A.2.4。5.3.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报告编号、页次编号与首页内容和格式填写要求相同。5.3.3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表示,不得省略。序号与检验项目名称、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判定对应。序号的最大值与首页检验项目栏中的“共项”所填的数值一致。5.3.4 检验项目:按产品标准、检验规范或细则的检验项目填写检验项目数量。5.3.5 技术要求: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文件对检验项目规定的要求。按检验依据中的要求表述。用极限数值表达的,可按 GB/T

16、 8170 的规定用符号表示。用语言表达的,如果语言难以组织(例如技术要求为图表)时,可用“见(标准代号)第条”表示。其它技术要求应详细列出。凡是需要用数值表述的技术要求,不得用符合性文字表述。5.3.6 检验结果:对样品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得到的结果。表述方式应与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文件的表述方式一致。凡是需要用数值表述的检验结果,不得用符合性文字表述。用文字表述的文字应简明、准确,并与技术要求相呼应;用符号表示的,须在备注栏注明符号的含义。如检测结果为“未检出”,应给出检出限。检验结果用图片、图表等形式表示时,应在检验结果栏内说明“见第页”。5.3.7 单项判定:将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进行比较后对该检验项目做出的判定结论。用“合格”、“不合格”或者“符合”、“不符合”表示。5.3.8 封尾:在检验项目最后一栏下面,填写“以下空白”封尾。如果检验项目为满页,不需加“以下空白”封尾。5.3.9 对特殊产品,附件页给出的一般格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参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制作特定格式。5.4 注意事项页 注意事项页位于封底页背面,注意事项页至少应包含注意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地址、邮编、电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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