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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 007-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豆制素食.pdf

1、ICS 6 7.0 6 0 X 1 1 DBS50 重 庆 市地 方 标 准 DBS 5 0/0 0 7 2 0 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豆制素食 2 0 1 1 -0 8 -1 9 发布 2 0 1 1 -1 0 -0 1 实施重庆市卫生局 发 布 DBS5 0/0 0 7 2 0 1 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 1.1-2 0 0 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天润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屠大伟、李沿飞、杨大刚、于江、王郝。本标准于2 0 1 1 年0 8 月1 9 日首次发布。请注意本文本的

2、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DBS5 0/0 0 7 2 0 1 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豆制素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制素食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大豆粕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盐、味精及香辛料等辅料,经调配、挤压膨化、油炸或不油炸、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豆制素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B 2 7 1 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 B

3、2 7 6 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 B 2 7 6 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 B 4 7 8 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 B 4 7 8 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 B 4 7 8 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 B 4 7 8 9.1 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 B 5 0 0 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 B 5 0 0 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 B 5 0 0 9.1 2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 B 5 4 6 1 食用盐 G B 7 7 1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 1 4 8 8 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 B/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 4 7 8 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 B/T 5 0 0 9.1 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 B/T 5 0 0 9.3 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T 1 2 4 5 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 B/T 1 3 3 8 2 食用大豆粕 G B/T 1 5 6 9 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 B/T 1 8 9 7 9 食品中黄曲霉

5、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 0 0 5 第7 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D B S 5 0/0 0 7 2 0 1 1 2 3.1 复水型:经调配、挤压膨化、复水、油炸、拌料、包装、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豆制素食。3.2 非复水型:经调配、挤压膨化、油炸或不油炸、拌料、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豆制素食。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大豆粕 应符合G B/T 1 3 3 8 2 的规定。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 B 2 7 1 6 的规定。4.1

6、.3 食用盐 应符合G B 5 4 6 1 的规定。4.1.4 香辛料 应符合G B/T 1 5 6 9 1 的规定。4.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无变色现象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形状规则、整齐、厚薄均匀,有弹性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复水型 非复水型 水分/(g/1 0 0 g)4 5 2 5

7、G B 5 0 0 9.3 蛋白质/(g/1 0 0 g)1 5 1 8 G B 5 0 0 9.5 食盐(以N a C l 计)/(g/1 0 0 g)4 G B/T 1 2 4 5 7 DBS5 0/0 0 7 2 0 1 1 3 表 2(续)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复水型 非复水型 酸价(以脂肪计)(K O H)/(m g/g)3.0 G B/T 5 0 0 9.3 7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 0 0 g)0.2 5 G B/T 5 0 0 9.3 7 铅(以P b 计)/(m g/k g)0.2 G B 5 0 0 9.1 2 无机砷(以A s 计)/(m g/k g)0.1 G

8、 B/T 5 0 0 9.1 1 黄曲霉毒素B1/(g/k g)5 G B/T 1 8 9 7 9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复水型 非复水型 菌落总数/(CFU/g)7 5 0 1 0 0 0 0 G B 4 7 8 9.2 大肠菌群/(MPN/g)3.0 9.2 G B 4 7 8 9.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G B 4 7 8 9.4、G B/T 4 7 8 9.5、G B 4 7 8 9.1 0 4.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 B 2 7 6 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 食品添加剂 4.6.1

9、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 B 2 7 6 0 和相关公告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 J F 1 0 7 0 规定的方法进行。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 B 1 4 8 8 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D B S 5 0/0 0 7 2 0 1 1 4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 0 0 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 0 k g,抽取样品不

10、少于2 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1 k 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厂(公司)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

11、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 B 7 7 1 8 和G B/T 1 9 1 规定,并标注产品类型。6.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6.4 贮存 6.4.1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6.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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