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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0 002-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鸭(鹅)肠.pdf

1、I C S 6 7.1 2 0.0 1 X 2 2 备案号:DBS50 重 庆 市地 方 标 准 DBS5 0/0 0 2 2 0 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鸭(鹅)肠 2 0 1 1 -0 8 -1 9 发布 2 0 1 1 -1 0-0 1 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 发 布 DBS5 0/0 0 2 2 0 1 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 B/T 1.1-2 0 0 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西南大学、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德庄实业(集团)公司、重庆火锅标准化发展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洪

2、波、李洪军、李凌、陈世奇、李德建、孔树权、胡重霞、周德才、周倩。本标准于 2 0 1 1 年 8 月首次发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DBS5 0/0 0 2 2 0 1 1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鸭(鹅)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火锅鸭(鹅)肠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重庆火锅鸭(鹅)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 B 2 7 6 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 B 2 7 6 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 B 4 7 8 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 B 4 7 8 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 B 4 7 8 9.1 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 B 5 0 0 9.1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 B 7 7 1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 1 2 6 9 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 B 1 6 8 6 9 鲜、冻禽产品 G B/T 1 9 1 包

4、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 4 7 8 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 B/T 5 0 0 9.1 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 B/T 5 0 0 9.1 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 B/T 5 0 0 9.1 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 B/T 5 0 0 9.4 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T 9 6 9 5.5 肉与肉制品 p H 测定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 0 0 5 第7 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重庆火锅鸭(鹅)肠 C h

5、o n g q i n g H o t P o t D i s h e s D u c k I n t e s t i n e 以检验检疫合格的活鸭(鹅)屠宰、净膛后得到的鸭(鹅)肠经整理、清洗、浸泡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用于经涮、烫、煮等烹调后食用的鸭(鹅)肠。D B S 5 0/0 0 2 2 0 1 1 2 4 产品分类 4.1 鲜鸭(鹅)肠 将活鸭(鹅)屠宰、净膛后得到的鸭(鹅)肠,经整理、清洗、预冷或鲜冰处理后得到的冷鲜鸭(鹅)肠。4.2 涨发鸭(鹅)肠 以鲜鸭(鹅)肠为原料,经整理、清洗,适量添加食用碱或酶制剂等,经浸泡、涨发加工制成的鸭(鹅)肠。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

6、1 原料要求 原料符合G B 1 6 8 6 9 的规定。5.1.2 辅料要求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鼻嗅。组织形态 组织致密有弹性,无腐碎。气 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 以沥干物进行检测,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鲜鸭(鹅)肠 涨发鸭(鹅)肠 p H 值 8 1 0.0 G B/T 9 6 9 5.5 挥发性盐基氮(以N 计)/(m g/1 0

7、 0 g)1 5 G B/T 5 0 0 9.4 4 无机砷(以A s 计)/(m g/)0.0 5 G B/T 5 0 0 9.1 1 铅(以P b 计)/(m g/)0.5 G B 5 0 0 9.1 2 镉(以C d 计)/(m g/)0.1 G B/T 5 0 0 9.1 5 总汞(以H g 计)/(m g/)0.0 5 G B/T 5 0 0 9.1 7 DBS5 0/0 0 2 2 0 1 1 3 5.4 微生物指标 以沥干物进行检测,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M P N/g)1 0 0 G B 4 7 8 9.3 致病菌(志贺氏菌

8、、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G B 4 7 8 9.4、G B/T 4 7 8 9.5 及G B 4 7 8 9.1 0 5.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5.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 B 2 7 6 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5.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 B 2 7 6 0 和相关公告的规定。5.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 B 1 2 6 9 4 的规定。5.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

9、验方法按J J F 1 0 7 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应少于2 0 k g,随机抽取6 个以上独立包装样品(总净含量不少于1 k g),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 H、净含量。每批产品经厂(公司)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

10、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 B S 5 0/0 0 2 2 0 1 1 4 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对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 B/T 1 9 1 和G B 7 7 1 8 规定。7.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3.2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7.4 贮存 不应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放。可采取-14冷藏或-18冻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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