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 安 御 花 园 养 生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HY 0002S2022 桂花酒 2022-11-30 发布 2022-12-30 实施 西安御花园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Q/YHY Q/6 1 0 0 0 0-1 442 0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1 0 3 1Q/YHY 0002S2022 I Q/YHY 0002S-2022桂花酒第 1 号修改单 Q/YHY 0002S-2022桂花酒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作出如下修改:1.增加了包装陶瓷酒瓶;2.增加了包装规格 300ml/瓶、500ml/瓶。Q/YH
2、Y 0002S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 要求编写。本文件由西安御花园养生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忠昌。本文件批准人:宋亚格。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YHY 0002S2022 1 桂花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桂花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黄酒、白酒为酒基,添加桂花、枸杞、桂圆、冰糖、水,经浸泡、调配、静置、过滤、灌装、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桂花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酒类检验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
4、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 35883
5、 冰糖 BB/T 0018 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 GH/T 1117 桂花茶 QB/T 4254 陶瓷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YHY 0002S2022 2 3.1.1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3.1.2 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3 桂花:应符合 GH/T 1117 的规定。3.1.4 枸杞:应符合 GB/T 1
6、8672 的规定。3.1.5 桂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6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橙黄色至深褐色,清亮透明,允许瓶(坛)底有少量聚集物 香 气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无异香 口 味 醇和、爽口,无异味 风 格 具有本品特有的独特风格 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4.0-20.0(20),%vol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300 总酸(以乙酸计),g/
7、L 6.0 甲醇b0.6,g/L 氰化物(以HCN计)b8.0,mg/L 铅(以 Pb 计),mg/L 0.19 注:a酒精度标签所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差为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8、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Q/YHY 0002S2022 3 4.1 感官要求: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检验。4.2 理化指标 4.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糖、总酸: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检验。4.3 微生物指
9、标 4.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检验。4.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的规定检验。4.4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每批样品抽取 6 个最小包装且净含量不小于 3000ml 的产品供作试样。一般抽取样品 2 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酒精度、总糖、总酸、甲醇。5.4 型式
10、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项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5.4.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前;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11、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按 GB 7718 和 GB 2757 规定执行。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300ml/瓶、500ml/瓶,包装材料应符合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或GB/T 24694 或 BB/T 0018 的规定;陶瓷瓶应符合 GB 4806.4 或 QB/T 4254 的规定。外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并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Q/YHY 0002S2022 4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6.4 贮存 6.4.1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库存放。6.4.2产品宜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产品应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6.4.3产品宜在5-35贮存。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