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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C12-201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pdf

1、 2013 年 06 月 14 日 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CNAS-GC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EMS Certification Bodys Competence Management with Respect to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C12:2013 第 1 页 共 27 页 2013 年 06 月 14 日 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目目 次次 前

2、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总则.3 5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4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4 5.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5 5.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能力管理.8 5.4 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E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10 参考文献.27 CNAS-GC12:2013 第 2 页 共 27 页 2013 年 06 月 14 日 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为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3、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1:2011)的第7章要求和CNAS-CC121:201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提供说明或解释,旨在确保各方对CNAS-CC01:2011和CNAS-CC121:2013理解或实施的一致性。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GC12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01和CNAS-CC121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12 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和CNAS-CC121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12 等效的方法来满足CNAS-CC01和CNAS-CC121的要求,需要向CNAS 证实

4、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本文件代替了CNAS-GC12:2011、CNAS-GC31:2006。CNAS-GC12:2013 第 3 页 共 27 页 2013 年 06 月 14 日 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5、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19011:2002)CNAS-CC121:201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 EMS 技术领域 具有相似的活动、产品、服务及与之有关的环境因素等特征的领域。3.2 EMS 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所覆盖 EMS 技术领域的描述。3.3 E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对 EMS 技术领域进行的分组和层级描述,如大类、中类和小类。4 总则总则 4.1 在 EMS 认证业务范围

6、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为了实现 EMS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为其配备相应的资源。4.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1)根据对 EMS 技术领域的环境因素特征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认证机构开展 EMS 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和分级;2)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分析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需求和确定人员能力准则(包括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两个方面);3)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分析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训需CNAS-GC12:2013 第 4 页 共 27 页 2013 年 06 月 14 日

7、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求;4)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分析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需求,并编制必要的文件;5)实施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的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并实施必要的培训;6)在 EMS 认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管理;7)对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实施管理。4.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录。4.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5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认证机构宜根据

8、EMS 认证的特点,对 EMS 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与分级管理。5.1.1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附录 A 是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分类方法,认证机构宜以此为基础研究和确定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详细分类。本文件附录 A 为认证机构 EMS 认证业务范围详细分类提供参考。认证机构需结EMS 特点对附录 A 中分类进行重新组合或进一步细分,从而得到本机构的 E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5.1.2 EMS 认证业务范围按环境因素的性质及其控制的复杂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级,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中、小类别(见附录 A)。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大类、中类和

9、小类)中分属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认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认证机构宜配备具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5.1.3 本文件中认证业务范围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分级,是基于对各 EMS 技术领域在生产活动实践中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总体情况考虑,并非基于组织的具体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申请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以确保在申报业务范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特殊活动。注:例-1 化学品制造业的大部分组织都属于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而从事无化学反应或

10、排放的混合作业的组织则可以归为二级或三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例-2 运输、仓储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一般为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但一些专营或兼营危险品运输、仓储的公司则应按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5.1.4 针对环境因素的性质、复杂程度、控制技术、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类似的认证业CNAS-GC12:2013 第 5 页 共 27 页 2013 年 06 月 14 日 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务范围,认证机构可采用分组管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例如:采矿业和采石业中铀及钍矿石的采掘、武器弹药制造业中核武器的制造、发电业中核发电等各类采用核原料与核技术的小类,

11、均可与核燃料制造业(附录 A 11 类)分为一组进行能力管理。无论认证机构采取哪种管理方式(分类和/或分组),CNAS均采用与CNAS-RC01一致的方式表示认可范围。5.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从事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 EMS技术领域特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人员的能力准则,并进行初始评价、持续监督和培训。人员能力准则宜包括初始资格准则、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其中,认证机构宜就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以下内容仅就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准则提出指导

12、性意见。5.2.1EMS 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技术方面)为评价 EMS 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特定技术能力。对于 EMS 审核人员,应至少有 2 年的环境管理工作经历。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宜以满足以下条件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 EMS 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其中,对一、二级环境因素负责程度等级的 EMS技术领域,宜将与之相应的(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的学历或环保工作经历作为初始资格的必备条件。对三级认证业务范围,CNAS 未提供具体指南。5.2.1.1 一级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的 EMS 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

13、格准则宜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a)具有环保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本科具有 2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环保工作经历;b)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4 年(本科具有 3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环保工作经历(注);c)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过至少 2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负责完成过至少 2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d)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 EMS 技术领域、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包括环保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相应技术能力的 EMS 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过相应的 EMS 技术领域不少于 6 次 20 个现场审核

14、工作日对组织的 EMS 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编制审核计划、CNAS-GC12:2013 第 6 页 共 27 页 2013 年 06 月 14 日 发布 2013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现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编制审核报告等),以及 EMS 标准的全部要求。同时,该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评价符合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注:(1)环保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等学科。(2)相关专业指:供排水工程、暖通工程、化学工程、生态科学、水资源科学、大气科学、植物保护、水土保持工程、野生动物与资源保护、劳动保护、核安全技术等与

15、相关业务范围的主要环境因素对应的专业学科。(3)环保工作经历通常是指:从事环境科研、环境治理、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计等工作的经历。5.2.1.2 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内配备的 EMS 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a)具有环保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2 年(1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环保工作经历;b)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本科具有 2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环保工作经历;c)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过至少 1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或完成过至少 1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d)参

16、加相应的满足不同 EMS 技术领域、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包括环保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相应技术能力的 EMS 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过相应的 EMS 技术领域不少于 4 次 15 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 EMS 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编制审核计划、现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编制审核报告等),以及 EMS 标准的全部要求。同时,该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评价符合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认证机构应注意:学历教育、工作经历、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所需能力的途径,审核员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因此,认证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而不应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5.2.2 审核人员的能力准则(技术方面)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能够确保 EMS 审核人员具有应用通用和/或特定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即收集与验证审核证据,评价审核证据与判定审核发现,确定审核结论。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考虑: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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