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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G 0006 S-2022 精制可可脂(精制可可白脱).pdf

1、 不 二 制 油(张 家 港)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G 0006S-2022 精制可可脂(精制可可白脱)2022-07-14 发布 2022-08-12 实施 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发 布 Q/FZG 代替 Q/FZG 0006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4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1Q/FZG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FZG 0006S-2021精制可可脂,与Q/FZG 0006S-2021精制可可脂比较有以下不同:表2 理化指标中的水分及挥发物修改为水分;4.4 水分及挥发物修改为4.4

2、 水分;5.4.2 出厂检验项目中的水分及挥发物修改为水分;更新了可可脂的引用文件,由原来的GB/T 20707 可可脂修改为GB/T 20707 可可脂质量要求;修改了4.9 滑动熔点的内容;修改了5.3 型式检验的内容。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主要参考 GB/T 20707 可可脂质量要求制定。本标准中铅、总砷含量小于等于 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的限量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

3、单位: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英、孙斌、钱琳。本标准于2021年01月首次发布,2021年02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07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FZG 0006S2022 1 精制可可脂(精制可可白脱)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制可可脂(精制可可白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脂为原料,经脱色、脱臭工序制成的精制可可脂(精制可可白脱)(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527 动植物油脂 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T 5535.1 动植物

5、油脂 不皂化物测定 第 1 部分:乙醚提取法 GB/T 5535.2 动植物油脂 不皂化物测定 第 2 部分:己烷提取法 GB/T 5536 植物油脂检验 熔点测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 GB/T 20707 可可脂质量要求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

6、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3.1.1 可可脂 应符合GB/T 20707的规定。3.1.2 植物活性炭(加工助剂)应符合GB 29215的规定。3.1.3 硅藻土(加工助剂)应符合GB 14936的规定。J S Q BQ/FZG 0006S2022 2 3.1.4 柠檬酸(加工助剂)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溶化后的色泽呈明亮的柠檬黄至淡金黄色或无色 透 明 度 澄清透明至微浊 气 味 溶化后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霉味、焦味、哈败味或其他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7、 项 目 指 标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133.4mm)红 4.0 黄 40 折光指数/(40Dn)1.4560-1.4590 水分/(%)0.20 游离脂肪酸(以油酸计)/(%)1.75 碘价(以碘计)/(g/100g)33-42 皂化价(以 KOH 计)/(mg/g)188-198 不皂化物/(%)0.35 滑动熔点/()30-34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4 3.4 净含量 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按附录 A 的方法测定。4.2 色泽 将试样置于适当的温度下使其完全成液态,

8、按 GB/T 22460 执行。4.3 折光指数 按 GB/T 55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游离脂肪酸 J S Q BQ/FZG 0006S2022 3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中结果计算按式(1):99.1XY.(1)式中:Y游离脂肪酸(以油酸计),%;X酸价;1.99游离脂肪酸的换算系数。结果表示至 2 位小数。4.6 碘价 按 GB/T 5532 规定的方法测定。4.7 皂化价 按 GB/T 5534 规定的方法测定。4.8 不皂化物 按GB/T 5535.1或GB/T 5535.2规定的方法测定,GB/T

9、 5535.1为仲裁方法。4.9 滑动熔点 将样品熔化后搅拌均匀,擦去毛细管表面油脂,放入冷冻1Hr,然后放入25恒温箱24Hr,之后再冷冻1Hr,然后按GB/T 5536规定的方法测定。试样在熔化前发生软化状态,继续加热至试样温度上升时,立刻读取当时的温度,即为其滑动熔点。4.10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1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12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方法 每组批产品按检验需求随机抽样样品,但不少于 1kg。5.3

10、 型式检验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按第 3.2、3.3、3.4 的规定执行。注: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 出厂检验 J S Q BQ/FZG 0006S2022 4 5.4.1 每批产品应由质量检验部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明。5.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色泽、折光指数、水分、游离脂肪酸(以油酸计)、碘价、滑动熔点、净含量。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任一项不合格,应加倍量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

11、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轻搬轻放。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产品混贮。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年。J S Q BQ/FZG 0006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感官检验方法 A.1 仪器 A.1.1 天平:感量0.1 g。A.1.2 比色管:50 mL,直径 25 mm。A.1.3 乳白灯泡。A.1.4 电热恒温培养箱。A.1.5 烧杯:200 mL。A.1.6 玻璃棒。A.2 分析步骤 A.2.1 气味 称取 50 g 试样,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边搅拌边嗅气味,具有可可脂特有气味且无异味的为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异味情况。A.2.2 透明度、色泽 趁热量取 50 mL 上述试样,注入比色管中,放置 50 恒温培养箱中 24 h,然后移至乳白灯泡前(或 在比色管后衬白纸),观察其透明度和色泽,记录观察结果。透明度结果以“透明”、“微浊”、“混浊”表示。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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