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ZQFQ/HZQF 0001S-2023苦荞麦片2023-01-09 发布2023-02-26 实施赫章县黔丰荞业有限公司发布Q/HZQF 0001S-2023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赫章县黔丰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赫章县黔丰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朱清。Q/HZQF 0001S-20231苦荞麦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苦荞麦片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苦荞麦为原料,经去皮、磨粉、制浆、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
2、食苦荞麦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58 荞麦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
4、/HZQF 0001S-20232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3要求3.1原料要求3.1.1 苦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规定。3.1.2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组织状态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片状或颗粒状,无霉变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状态、色泽及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
5、,冲调后品其滋味色泽具有本品的正常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香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冲 调 性用适量温水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3.3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2.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48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Q/HZQF 0001S-20233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 000100 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
6、3中的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霉菌,CFU/g5250100GB 4789.15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3.7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8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9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7、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包装(不少于 600 克)样品,将样品分为 2 份,其中 2/3 作检验样品,另 1/3 作备检样品。4.3检验4.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应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8的全部要求及标签。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Q/HZQF 0001S-20234a)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8、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5.1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5.2标签、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 GB 28050 的规定。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中避免剧烈撞击、防重压,防止日晒、雨淋。5.4贮存产品应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按批次码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