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Z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原则、接触反应、诊断与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和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78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
2、内接触较大剂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呼吸系统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经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4接触反应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化学物后出现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和胸部X线片无异常,通常经24h72h医学观察,上述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5诊断与分级标准5.1轻度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急性气管-支气管炎;b)呈哮喘样发作;c)1至2度喉阻塞。5.2中度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急性支气管肺炎;b)急性吸入性肺炎;c)急性间质性肺水肿;d)3度喉阻塞。5.3重度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肺泡性肺水肿;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c)并发严重气胸,纵隔气肿;d)4度喉阻塞和(或)室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