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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5.2-2008 果酱.pdf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05.2-2008 果 酱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105.2-2008 果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果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包括块状果酱、泥状果酱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5 105.

2、2 分类名称 食品 水果制品 果酱 2.2 产品种类 果酱包括块状果酱、泥状果酱等。3 术语和定义 3.1 果酱是以一种、两种或多种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破碎或打浆、加糖浓缩等工艺制成的水果制品。3.2 块状果酱:果实经过破碎工序制成的果酱,成品中含有部分果块。3.3 泥状果酱:果实经过打浆工序制成的果酱,成品均匀细腻,不含果块。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果酱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果酱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1000 200 且1000 2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

3、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CCGF105.2-2008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T 4789.26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

4、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 14884 蜜饯卫生标准 SB/T10196 果酱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果酱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 5kg 定量包装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

5、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不少于 6个单位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1/2 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 2CCGF105.2-2008 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

6、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酱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备注 1 感官 SB/T10196 之 4.2推荐性 SB/T10196 之 5.1 2 总糖 SB/T10196 之 4.3推荐性 SB/T10196 之 5.2 3 可溶性固形物 SB/T10196 之 4.3推荐性 SB/T10196 之 5.2 苯甲酸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4 防腐剂 山梨酸 GB2760 强制性 GB/

7、T 5009.29 糖精钠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安赛蜜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5 甜味剂 甜蜜素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胭脂红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苋菜红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诱惑红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柠檬黄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日落黄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6 着色剂 亮蓝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具体检验项目根据产品实际色泽确定 7 二氧化硫残留量

8、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8 总砷 GB14884 之 4.3 GB11671 之 4.3 强制性 GB/T 5009.11 9 铅 GB14884 之 4.3 GB11671 之 4.3 强制性 GB/T 5009.12 10 铜 GB14884 之 4.3 强制性 GB/T 5009.13 11 锡 GB11671 之 4.3 强制性 GB/T 5009.16 罐头果酱检测项目 12 展青霉素限量 GB 2761 强制性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 13 菌落总数 GB14884 之 4.4 强制性 GB/T 4789.24 14 大肠菌群 GB14

9、884 之 4.4 强制性 GB/T 4789.24 15 霉菌 GB14884 之 4.4 强制性 GB/T 4789.24 非罐头果酱检测项目 3CCGF105.2-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备注 沙门氏菌 GB14884 之 4.4 强制性 GB/T 4789.24 志贺氏菌 GB14884 之 4.4 强制性 GB/T 4789.24 16 致病菌 金 黄 色 葡萄球菌 GB14884 之 4.4 强制性 GB/T 4789.24 非罐头果酱检测项目 17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 GB11671 之 4.4 强

10、制性 GB/T 4789.26 罐头果酱检测项目 18 标签 GB7718 强制性 备注 总糖、可溶性固形物按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承诺规定检验。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总糖、可溶性固形物、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铅、铜、锡、展青霉素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等项目。食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等。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

11、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7.3.3 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 SB/T10196 中的方法。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总糖、可溶性固形物、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铅、铜、锡、展青霉素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

12、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4CCGF105.2-2008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

13、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

14、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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