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02019 代替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2019-01-30 发布 2019-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GBZ 20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与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
2、下: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GB 7806-1987;GBZ 20-2002。GBZ 202019 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
3、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4 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
4、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a)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b)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 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c)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d)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e)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a)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b)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
5、 d14 d 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 24 h内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c)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GBZ 202019 3 d)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e)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f)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5.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的因素。5.1.3 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6、 A。7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参见附录 B。GBZ 202019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鉴别要点见表 A.1。表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与其他皮肤病的鉴别要点 疾病名称 病因 发病部位 临床表现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在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初发于接触部位,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向周围和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接触部位出现瘙痒和烧灼感,随后出现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糜烂、渗出、结痂等。非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7、非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初发于接触部位,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向周围和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接触部位出现瘙痒和烧灼感,随后出现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糜烂、渗出、结痂等。湿疹 病因复杂,常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可发生在身体任何部位。皮疹多样性,急性期表现为密集的粟粒大小丘疹、丘疱疹或小水疱等,基底潮红。慢性期为皮肤增厚、浸润、皲裂等。脂溢性皮炎 在皮脂溢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慢性皮肤炎症。常分布在皮脂腺较多部位,如头皮、面部、胸部、背部、腋窝等处。皮损为略带黄色的轻度红斑,伴油腻性鳞屑和结痂。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活动中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照射引起的皮肤
8、炎症反应。局限于光照射部位或开始于接触部位,后向周围扩散,可蔓延至全身。光照射部位出现潮红、肿胀伴烧灼、刺痛及瘙痒感,严重者在以上基础上出现大疱、糜烂、结痂。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据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职业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
9、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正确评GBZ 202019 5 定斑试结果(参见 GBZ 18)。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但某些致病物既具有刺激作用,又具有致敏作用,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A.6 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者,可调换工作,脱离有致敏物的环境。A.7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吸收导致中毒的可
10、能,应予以注意。GBZ 202019 6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B.1 以刺激作用为主的致病物 B.1.1 无机性原发性刺激物:酸类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氯磺酸、次氯酸、铬酸等。碱类如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铵、碳酸钠等。某些金属及其盐类如锑和锑盐、砷和砷盐、重铬酸盐、氯化锌、氯化镓、氟化铍等。B.1.2 有机性原发性刺激物:有机性酸类如醋酸、甲酸、水杨酸、苯酚等。有机碱类如乙二胺、丙胺、丁胺等。有机溶剂类如松节油、二硫化碳等。B.1.3 石油及其产品,包括沥青、焦油、各种润滑油等 B.1.4 有机卤素化合物,如多氯联苯、氯酚类、氯萘等具有特殊的刺激作用
11、的化合物。B.1.5 动物:松毛虫、桑毛虫、隐翅虫、蜂、螨虫、蜱虫、水蛭、水母等。B.1.6 植物:无花果、鹅不食草、薰衣草、薄荷、常春藤、臭椿、红花(藏红花)等。B.1.7 农药:杀虫剂(敌敌畏、敌百虫、水胺硫磷、甲胺磷、杀虫双、苯并呋喃酮等),杀螨剂,杀菌剂及除草剂(百草枯)等。B.1.8 其他:玻璃纤维、石棉、肥皂、合成清洁剂、助焊剂、脱毛剂、消毒液、染发剂等。B.2 以变态反应为主的致病物 B.2.1 染(颜)料及其中间体:酱紫、立索尔大红、基本红、分散蓝 106、分散蓝 124、萘胺黄、荧光染料、现代美容产品中染料、对苯二胺、间苯二胺、间苯胺黄、二硝基氯苯、对氨基酚、氨基偶氮苯、联苯
12、胺等。B.2.2 橡胶、橡胶制品及其加工过程中的促进剂和防老剂:乳胶、乳胶制品(乳胶手套等)、天然橡胶、橡胶制品(包括橡胶手套、护目镜、把手等)、秋兰姆类促进剂(包括二硫化双亚戊基秋兰姆、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二硫化四乙基秋兰姆等)、卡巴混合物类促进剂(包括 1,3-二苯胍、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等)、巯基混合物类促进剂(N-环已基苯并噻唑次磺酸胺、二硫化二苯并噻唑、2-巯基苯并噻唑、吗啉巯基苯并噻唑等)、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促进剂 H)、苯基甲萘胺(防老剂 A)、苯基-萘基胺(防老剂 D)、N-苯基-N-环乙烷基-对苯二胺(防老剂 4010)、N
13、-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 4010NA)、N,N,-二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 PPD)等。B.2.3 天然树脂和合成树脂:桉树油、大漆、苯酚树脂、甲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酚醛树脂、对叔丁基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环氧树脂、双酚 F 环氧树脂、苯胺环氧树脂、聚酯树脂等。B.2.4 金属及其盐类:镍、钴、铬、金、汞、钛等及其盐类。B.2.5 香料:肉桂醛、肉桂醇、氢化香茅醛、羟基香茅醇、戊基香茅醇、香兰素、葵子麝香、香叶醇、丁子香椿、异丁子香椿、樱草素等。B.2.6 药物:青霉素、盐酸氯丙嗪、磺胺噻唑等。B.2.7 清洁剂:肥皂添加剂、合成清洁剂、咪唑烷基脲(洁美 115)等。B.2.8 植物:檀木、乌木、柚木、桦树、漆树等。B.2.9 显影剂类:密妥尔(硫酸对甲基苯酚)、三聚甲醛、TSS(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等。B.2.10 其他:三氯乙烯、丙烯酸类聚合物、酮类聚合物、异氰化合物、硫酸二甲酯等。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