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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pdf

1、I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73-2007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quality assurance and quality control for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on trial)(发布稿)(发布稿)2007-11-12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 布发 布I 目 次 前

2、言.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固定污染源.1 3.2 质量保证.1 3.3 质量控制.21 3.4 比对监测.2 3.5 现场-实验室质控.2 4 废水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2 4.1 监测人员.2 4.2 监测仪器与设备.2 4.2.1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2 4.2.2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2 4.2.3 质控检查.2 4.3 工况核查.3 4.3.1 运行状况核查.3 4.3.2 能耗核查.3 4.4 样品采集.3 4.4.1 监测项目.3 4.4.2 采样频次.3 4.4.3 采样点位.3 4.4.4 采样断面及位置

3、.4 4.4.5 采样器具.4 4.4.6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4 4.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4 4.6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4 4.6.1 分析测试.4 4.6.2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5 4.6.3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9 4.7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9 4.8 总量测量.9 4.9 监测报告.9 4.10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10 4.10.1 比对监测条件.10 4.10.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10 5 废气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10 5.1 监测人员.10 5.2 监测仪器与设备.10 5.2.1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1

4、0 5.2.2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11 5.2.3 质量检验.11 HJ/T XX-2007 II 5.3 工况核查.11 5.3.1 核定风量.11 5.3.2 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11 5.3.3 核定烟尘排放量.12 5.3.4 核定工业粉尘排放量.12 5.3.5 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13 5.3.6 燃煤量测算.13 5.3.7 热工仪表核查.14 5.3.8 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14 5.4 样品采集.14 5.4.1 监测项目.14 5.4.2 采样点位.14 5.4.3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14 5.4.4 采样方法.14 5.4.5 采样质量控制.14 5.4.6 采样

5、记录.15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15 5.6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15 5.7 监测报告.16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16 5.8.1 比对监测条件.16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16 附 录 A.17 附 录 B.23 HJ/T XX-2007 I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染源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采样及测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6、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1 月 1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HJ/T XX-2007 1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水排放、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采样及测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7、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998-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8、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质量保证 是环境监测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包含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3.2 质量控制 指用以满足环境监测质量需求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HJ/T XX-2007 2 3.3 比对监测 指为了验证水、气在线自动监测仪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采用手工监测方法与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法同步监测,用手工监测结果作为验证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依据。其手工监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其它现行有效方法。3.4 现场-实验室质控 指按照固定程序,质控样品与实际样品同步采集

9、、同步分析的过程。其质控结果可以用来判断监测结果误差是否产生于现场采样或是实验室分析环节。4 废水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4.1 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4.2 监测仪器与设备 4.2.1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4.2.2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

10、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使用时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与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性的权力与义务。4.2.3 质控检查 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检查仪器与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仪器与设备使用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检查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抽查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执行情况,确认仪器与设备核查使用的标准样品有效。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检验规程的要求。HJ/T XX-2007 3 4.3

11、工况核查 4.3.1 运行状况核查 运行状况核查时,应记录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其中企业生产情况包括一个季度(月)的生产记录,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现场流量计使用、药剂存贮与使用、板框压滤机的使用、污泥存贮情况及处置记录等。监测现场记录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监测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还须被监测的企业人员一同签字确认。4.3.2 能耗核查 4.3.2.1 核查用水量和排水量 核查企业总用水量时,应记录企业一个季度(月)内生产报表、实际生产量和当日生产量。对供水有计量装置的企业,应查看水表或水费单,记录用水量;无计量装置的企业,记录新鲜水水泵流量及水泵

12、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或采用单位产品水耗计算用水量。当企业实际用水量与提供用水量不符时,应现场核实。排水量可根据企业废水排放流量计进行核查。若无流量计,可将用水量扣除水量损耗,测算其排水量。4.3.2.2 核查产量及能耗 记录能源(电、煤、油等)、生产原料消耗情况,记录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及产量,核查企业在监测时的生产负荷。工况核查记录可参考附录 A。4.4 样品采集 4.4.1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执行 GB 8978-1996 及有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4.2 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4.4.3 采样点位 废水采样点位设在排污单位外排口。原则上外排口应设置

13、在厂界外,如设置于厂界内,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必须能够纳入采样点位排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车间排放口。采样口为多个企业共用时,采样点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若一个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应对多个排放口同时采样并测定流量。对污染物治理设施或处理单元监测,应在各种污染物治理设施入口和出口设置采样点。HJ/T XX-2007 4 若企业存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废水,则应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未经处理的废水混合点进行监测。采样前应检查并确定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并按 HJ/T 91-2002 中 5.1.2 和 5.1.3的规定执行采样点登记与管理。采样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具体位置,

14、绘制采样点位图,采样记录可参见附录 A中相关表格。4.4.4 采样断面及位置 水深大于 1 米时,应在表层下 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 1 米时,应在水深的1/2 处采样,采样位置应靠近采样断面的中心并符合 HJ/T 92-2002 中 6.3.2 的要求。4.4.5 采样器具 4.4.5.1 采样器具的要求 采样器具应能够标记采样深度,材质和结构应符合 GB 12998-91 的规定。4.4.5.2 采样器具的清洗 采样器具的清洗按 HJ/T 91-2002 中 4.2.3.1 的要求执行。4.4.5.3 采样瓶抽检 采样人员定期抽检采样瓶并记录,质控人员随机核查。每批已清洗的采样

15、瓶抽取 3%,检测其待测项目(不包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细菌等特殊项目)能否检出。若检出,可根据该项目分析精度要求确定是否合格。一旦发现不合格采样瓶,应立即对采样瓶来源及清洗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予纠正。4.4.6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应符合 HJ/T 91-2002 中 5.2.2 和 5.2.3 的规定。采样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 HJ/T 92-2002 中 9.2 的要求。样品采集记录可参考附录 A。4.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应符合 HJ/T 91-2002 中 11.5 的规定,同一实验房间内不得安排相互影响的监测项目。4

16、.6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4.6.1 分析测试 4.6.1.1 分析方法 HJ/T XX-2007 5 分析方法按 GB8978-1996 和有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若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未在上述标准中作出规定,其分析测试方法可参见 HJ/T 91-2002 中 6.2。开展新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了解和掌握分析方法的原理和条件。4.6.1.2 稀释操作 当样品浓度超过检测上限并需要稀释时,宜移取 10.00ml(包含 10.00ml)以上样品进行稀释,并尽可能一次完成。对于必须逐级稀释的高浓度样品,应在稀释前制定逐级稀释操作方案。4.6.2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4.6.2.1 全程序空白 每批次监测样品应做全程序空白样品,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可根据分析方法的需要,在分析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值对监测结果进行修正。全程序空白值的测定方法见 HJ/T 91-2002 中 11.6.1.1 的规定。4.6.2.2 精密度控制 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 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 10 个时,至少做 1 份样品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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